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XXXX新交通法律法规讲座
2013新交规知识讲座二○一三年一月四日•一、新交规知识简介•二、常见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图解•三、对有关谣言的澄清•四、交通安全宣传视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和《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与机动车及驾驶证使用有着密切关系的两部法律法规,先后经历了多次修改调整,而这次的调整变化非常大(尤其是123号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也必将对今后公安交通管理和广大驾驶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大家作个简单的介绍,提醒大家今后在驾驶机动车时应该注意什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一)新交规知识简介•新法规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一、对驾驶人考试内容做出了重大调整。•1)科目一取消固定题库,题库定期更新。驾驶人要按考试大纲学习和考试,这将大大增加理论考试难度。交通违法驾驶人一旦记满12分,要通过科目一才能领回被暂扣的驾驶证,这对很多驾驶人尤其是低文化程度和大龄的驾驶员来说难度很大。•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取消了111号令中考试题库的规定)•2)调整了科目二、三考试内容,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宣誓等环节。•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二、恢复了驾驶证审验、新增了降级等管理措施•1)重新恢复了驾驶证审验制度,并结合记分管理设置了奖励措施。•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2)新增了实习期概念,增加了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的限制条件。•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实习期上高速,必须有老司机陪同•新交规规定,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同时驾龄1年以下的实习期驾驶人将被重点管理,比如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不过,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进行抽查。•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习驾驶人驾驶证——陪同人员驾驶证•A1(大型客车)——A1•A2(牵引车)——A2•A3(城市公交车)——A1、A3•B1(中型客车)——A1、A2、B1•B2(大型货车)——A1、A2、B2•C1(小型汽车)——A1、A2、A3、B1、B2、C1•C2(小型自动挡汽车)——A1、A2、A3、B1、B2、C1、C2•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A1、A2、A3、B1、B2、C1、C2、C5•3)增加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强制降级的规定,并与记分制度相结合,大大增强了记分管理的效果•第六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原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增驾如摩托车类型的,如因驾驶摩托车违法被记满分,将直接造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降级)。•4)新增了涉及毒驾的管理措施针对毒驾零容忍!•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毒驾”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并明确规定了毒驾将被吊销驾驶执照。•三、对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做了较大修改。•记分管理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重要的驾驶人管理措施之一,随着近年来公安网络的飞速建设,该措施已经由2004年的纸质管理发展到今天的完全数字化、网络化管理。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已经实现违法信息自动转递,所以,记分管理对驾驶人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大。新规主要的记分规定有以下几条:•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最新部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此次记分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重点车辆超员违法记分进行细化,在原有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这一严重违法记分记12分的范围扩大至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和校车;超员未达20%的违法记分为6分。•二是将重点车辆超速违法记分进行细化,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分由原来的最高记6分提高到12分。•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记分规定为6分。将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违反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三是提高了重点车辆疲劳驾驶的违法记分。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的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四是提高了货车超载的违法记分,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增加了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违法记6分的规定。•五是新增校车严重违法记分。新增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六是提高了部分危险性较高或者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这一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的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适当提高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这一不文明行为的违法记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常见扣12分的情形:•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时速50%以上的;•常见扣6分的情形:•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6、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8、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常见扣3分的情形:•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
本文标题:XXXX新交通法律法规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07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