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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主要合同•概要–工程合同主要合同体系–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物质采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工程借款合同•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业主,包括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承包人:实施建设工程的考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合同依据: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制定或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对工程合同主体(业主、承包人和中介)的严格要求•合同标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产品的固定性、单一性和流动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因为工程量大、投资多、风险大、不可抗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行政性–要符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的特点•从项目建设角度–涉及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探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从专业技术角度–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燃气、电讯、市政和园林•从所消耗的资源角度–涉及劳动力、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建筑设备和建筑资金•总结:众多单位参加–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维系参加单位,调节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纽带–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供应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承包人的主要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劳务供应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工程承包合同是最普遍、最有代表性、最复杂,在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工程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供应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劳务合同分包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念•是委托方(业主或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征•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工程勘察设计专门法规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的主体应是法人•承包方具有能力和资质•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业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等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国家推荐的合同文本•勘察合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除双方协商同意外,还需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两种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一)(GF2000-0203)和(勘察)(二)(GF2000-0204)(治理设计、监测)•单式合同,即不分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即是协议书,也是具体条款,内容简单–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目的•工程概况:名称、规模、投资额、地点、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和期限•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勘察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违约责任•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两种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9)(民用建设)和(二)GF2000-0210(专用建设)–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目的和依据•项目概况•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设计收费即计费支付•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与签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勘察工作开始前,发包人提出基础资料•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发包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发包人应负责保障工作进行的附带工作•支付勘察费–勘察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和条例工作•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对勘察质量负责,对漏项,予以重新勘察,并负责多出的费用和其他责任–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如委托初步设计,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如委托施工设计,应在规定时间内初步设计和其他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依约定支付设计费•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维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义务•按有关文件规范、标准、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按规定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配合施工,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验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的修改和终止•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或更改,除非获得批准•委托人要求修改需经承包人同意,修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和设计费用•重大修改或重做,设计任务书需批准机关同意,另订合同,支付已进行了的设计费用•发包方因故途中终止设计,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已付设计费不退,同时结清其他费用,解除合同•勘察、设计费的数量与拨付办法–勘察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结算“等方式•若无国家标准,双方可另行协定–设计费•按估算总投资乘以设计费取费费率•采用单位面积或或单位生产能力为基础计算设计费或总费用包干•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设计未开始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发包人依时段支付费用•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费用,应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勘察人和设计人)的责任•当未按合约提交勘察和设计文件造成损失,承包方继续工作,视损失费减免勘察设计费•当由于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承包方免收部分勘察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发包人(通过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师的主要工作任务:从设计任务书到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监理•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研究分析合同条款•合同的跟踪与控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合同资料的文档管理–国家有关机关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索赔–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条件•发包方不按约定准时提交资料,造成无法开展工作•发包方中途变更•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方其他原因,造成承包方利益损失–发包方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条件•承包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任务,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承包方的成果出现偏差或漏项•承包方完成的任务深度不够,致使施工困难•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概述–监理工作开展的直接依据是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监理合同履行的成败关系到双方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双方的重视–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人口与监理人签订的,为委托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或组织–合同符合项目建设程序–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为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组成–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总协议,是纲领性文件–合同标准条件•参照国际工程监理通用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同专用条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项目特点的补充和修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合同的解释顺序是指当合同内容出现矛盾时,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优先级–最高级是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改文件,其次是合同协议书,然后合同专用条件、合同标准条件、中标通知书、和监理投标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条款结构–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监理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监理人的报酬–其他–争议的解决•监理合同词语定义、适用法律和语言–合同词语定义•合同中专有名词的含义•根据合同的特殊需要而定义的–关于适用法律法规及语言的约定•适用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国内监理合同一般用汉语,当需要两种语言或以上时,汉语仍作为解释和说明的标准语言•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成对出现,相互制约–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责任–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责任•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及其他–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合同的生效–一般签字之日生效•监理合同的变更–当发生变更后,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回复工作–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42日前通知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原合同仍然生效•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好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合同终止–监理人在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14日...,42....,–委托方.....21日.....35日....–合同协议终止不影响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监理报酬–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以及附加工作的报酬–包括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与税金–参照四种监理费计算方法•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不宜按上述办法,有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办法计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项目,又双方参照国家标准确定•争议的解决–首先双方协商解决–然后提交主管部门调解–最后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它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筑物固定性、不动产、生产流动性、不可替代•(二)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四)合同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主体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订立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履行监督的严格性–施工合同的作用•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及管理目标•明确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利于对工程施工管理,是双方最高行为准则•易于实现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承包方发包方解决争议的依据–施工合同签订的依据和条件•施工合同签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签订的必备条件–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组成•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总刚性文件,依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订立–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有关词语定义,双方承诺,合同生效等•通用条款(具有很强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专用条款:•3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出现矛盾除专用条款约定外,组成施工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施工合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
本文标题:第4章建设工程主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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