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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2、特征•(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在国管辖。•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平等互利,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经济上对双方都有利。•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概念: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2、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功能•(1)对外资方•(2)对东道国合营者•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3、合营者具备法人资格,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使用费•6、直径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7、合营期限自定•8、外方出资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一方利益的(二)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企业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章程,按照合同确立的原则,经合营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方法等事项的方法。•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其三个月。•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的情形(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2/3以上出席•(二)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若干人,其他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资本构成•构成: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二者比例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70%以上。2、300万—1000万(含),50%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210万3、1000—3000万,40%以上,1250万以下的不低于500万4、3000万以上的,1/3以上,3600万以下的不低于1200万•(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外方不低于25%(三)、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四、出资期限、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个月的催告期限。•1、注册资本$50万以下,1年•2、50万—100万1年半•3、100—300万2年•4、300—1000万3年•5、1000万以上审批机关审定•收购国有产权的,3个月,需延长的6个月60%,1年内付清•五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可增加。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却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报审批机构批准,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登记向第三人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五节合营企业的运营管理•一、经营计划•二、物资购买•三、产品销售•四、财务会计制度•第六节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后的余额,由董事会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六、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期限•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满前6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文标题:第十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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