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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名称:工会名称:2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第四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第五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七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3第八条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调整工作岗位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工作时间每天内应当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时间。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4产假为42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天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第二十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二十一条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5第二十二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第四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第二十三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一)合同期满;(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6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六章合同的平等协商、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加强合作与联系,并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通报与协商。同时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第三十条在企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7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甲方:乙方:企业法人代表:工会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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