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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二
四、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本质区别1、效力不同:前者是由于当事人表达不清、不真实,只一方有撤销权;后者内容违法,自然不发生效力。2、期限不同:前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后者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不存在期限。五、可撤消合同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针对当事人实际已交付财产的情况,采对以“恢复原状为主,损害赔偿为辅”的原则。2、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错,则采用过错相抵的原则。3、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签订合同,应追缴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主要内容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四、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没有履行。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标的。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参看《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二、合同履行的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尽可能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4.诚实信用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守信用;无欺诈行为、正当竞争。5.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包括当事人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一)抗辩权指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或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一)抗辩权2.异时履行抗辩权分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要求。(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欠债务,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债务。三、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二)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四、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二)、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三)、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二)、引起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2.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国家修改基本建设计划。6.情势变更。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1、程序:a.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b.合同的变更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送公证机关备案。c.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而对方当事人予以拒绝或者未能满足正当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2.方式:协商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消灭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1.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3.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4.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6.国家取消基本建设计划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1.程序:a.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b.合同的解除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2.方式:书面形式。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1.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当事人应当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2.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停止履行。2.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理,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3.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三)勘察、设计合同变更、解除后的善后处理1.设计文件的修改和变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2.发包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应增付设计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四)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1.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2.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撤出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四、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五、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要有违约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3、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除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必须要有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事实,而且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造成违约即由谁承担违约责任。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指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仍不足补偿对方损失时,要偿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四、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支付违约金。按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进行。2.赔偿损失。最常见的有三种类型:一是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二是工程的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或者未能按时竣工;三是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原料、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等。四、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定金制裁。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强制履行。所谓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其实际履行。
本文标题: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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