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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初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提纲)(2010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一、总精神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实行应援尽援,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二、法律援助的“四统一”原则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三、对援助对象人群类别的划分残疾人、农民工、城乡一体化救助对象、见义勇为者、省(部)级劳模、“5.12”汶川地震受灾群众、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未成年人、老年人(含空巢老人)、特困职工、农村失地农民、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群体。重点服务对象是农民工、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四、经济困难的标准及视为经济困难的证明目前执行的经济困难的标准为我市低保标准的1.5倍以内(家庭人平收入)。低保户、特困职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以及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持相关证明原件,即视为经济困难证明。农民工因“讨工钱”或工伤事故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残疾人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的范围。五、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关注的热点问题21、受金融危机影响提前返乡或滞留城市的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法律援助工作。3、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群众产生的新的法律援助需求。4、失业大学生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援助需求。5、劳动争议、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案件。6、依法介入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六、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增加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3规定确需援助的。(三)、根据特殊对象放宽的援助范围1、对残疾人,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优先接待,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同时在按照《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向盲、聋、哑人提供刑事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同时,根据各地法律援助资源可适当放宽残疾人民事、行政方面法律援助的受援事项和经济困难标准。2、对农民工,按照成司发〔2006〕72号文《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积极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应尽可能放宽条件,给予法律援助。要把与农民工基本生存、生活权益最为密切的事项如追讨工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费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3、对见义勇为者(特指经见义勇为认定小组认定的),按照《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援助范围,除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外,还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其他诉讼提供援助服务。4、对省(部)级劳模,按照《四川省省(部)级劳动模范法律援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我省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及其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劳动模范),按照相关义务机关(人)所在地申请的原则,劳动模范凭劳动模范荣誉证书、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到相关义务机关(人)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提供法律援助。劳动模范援助范围:(1)、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因人身权、民主权受到侵害的案件;(3)、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引起争议的案件;(4)、劳动模范本人权益(从事有偿生产、经营除外)受到4侵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5)、各级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5、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民工,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6、对“5.12”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受灾群众,要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对受灾群众提出的法律援助不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对相关身份证明遗失的,先提供法律援助,后补齐手续,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对于涉及受灾群众的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证部门须经法律援助机构委托授权审批,办证完结,将有关卷宗材料归纳后保送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四)、成都市扩大的法律援助范围: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涉及环境保护、交通收费、霸王条款等关系社会公平的公益诉讼。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1、管辖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原则:刑事案件为案件审理地,民事、行政案件为被告住所地。2、当前我局援助中心采用的标准被告地、行为地、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在青羊的。3、民事(含非诉讼)、行政案件初审应当受理的情形(1)2009年市司法局要求做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出村(社区),法律援助初审受理不出工作站,为广大受援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2)、原被告双方均居住在我区的。(3)在我区内打工的农民工。5(4)我区居民告本市其他区居民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为其提供立案帮助,如查询身份信息,提供代书服务等),可受理。(5)外区、外地居民告的被告在本区的,由援助中心直接受理。(6)通过社团及其他组织转来的申请,由援助中心直接受理。八、法律援助范围的判断标准1、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主要是管吃饭的,与人身权、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案件2、不属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财产权案件(如借贷、财产争议、投资纠纷)、企业转制、邻里纠纷、拆迁纠纷、其他政策性问题及房屋争议等都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九、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四个大类。1、刑事案件: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帮助、刑事辩护(含指定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刑事自诉(原告)案件。2、民事及非诉讼案件:包括请求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见义勇为的;工伤(除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离婚案件(涉及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案件。3、行政案件:主要为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工伤(除请求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十、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一)、法律援助案件1、诉讼类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原告,申请)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申请)代理、刑事诉讼辩护或代理(分为申请和指定辩护两种情形,需申请的6有:(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指定辩护(无需申请)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2、非诉讼类案件主要包括劳动仲裁代理(原告,申请)和其他非诉讼代理(包括代理参加调解、代理参加和解等)。(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来电、来访)、代书、协助调查取证(查被告人口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报案记录等)、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等。十一、初审中应当注意的要素(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关于申请人应关注的主要问题(1)申请人的主题资格问题如申请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明确监护人(要有监护能力)或法定代理人,并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援助及参加诉讼。如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践中还有智力残疾人,也应明确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写申请表格,签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签字。(2)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3)、申请人应提交的关于自身的材料7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指定监护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等。2、关于申请表应关注的问题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特别要注意的是:申请表一定要填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最好是本地电话),没有电话的,一定要确定一到两名有电话的联系人(能联系到申请人的)。便于今后联系。3、关于经济困难的证明(略)属于经济困难人群,如低保户、特困职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以及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持相关证明即可。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由社区证明后街道盖章确认,经济困难情形描述越详细越好,采用标准格式最好。4、关于被告的信息被告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应了解被告的相关信息,户籍所在地(大成都范围内可查),以便于查询。被告为单位的,应到相应的注册登记机关(如工商局、技监局下属标准化研究所或协会)查询到相关信息。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除到工商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外,还要查询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以负责人的住所地为案件管辖地)。5、关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即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明,也就是相关证据材料,一定要看证据材料的原件,同时收取证据材料的复印件。6、关于实质审查(由援助中心具体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人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8害,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采取法律援助是否有实际意义等。十二、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一)“三费”案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类案件(二)变更抚养权、监护权案件(三)农民工讨工钱案件(三)工伤赔偿案件(四)交通事故案件(五)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六)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类案件(七)离婚案件(涉及残疾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八)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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