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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比较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等本章重点: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违约的形式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重要作用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车、报告等行为)(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定义:又称契约,各国定义不同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2.特征:双方、意思一致、明示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意思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与约因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上把这种意思表示称之为要约与承诺。1.要约(offer)1)三个要件:a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普通广告——一般认为要约引诱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地点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c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才能生效2)要约的约束力a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德国、日本认为缄默表示承诺b对要约人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可撤回到达之后,更改复杂●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公约: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两个例外——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案例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3)要约的失效a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b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c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就同对要约拒绝。案例:Judyvs.Tom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Tom。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6月17日,Judy回绝。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被Judy拒绝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2.承诺1)承诺的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b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如变更则是反要约,但美国法有例外d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承诺生效的时间a英美法认为:投邮主义,对要约人不利:要约——到达主义;承诺——投邮主义b大陆法德国——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到达收信人支配范围生效。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c公约:到达生效原则案例讨论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公司以平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其承诺通知。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并于2006年9月13日到达MISO。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司。请问: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根据《公约》作出判别8月28日:要约发出9月02日:要约生效9月12日:作出承诺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9月16日:承诺到达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案例分析(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Ⅰ.发价(offer)1定义2有效发价的三个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区分发价与发价邀请内容十分确定: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品名、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及地点、付款方式等。所谓十分确定:《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只要指明品名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区分实盘与虚盘3、发价的生效:到达生效4、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到达受价人之前撤销——到达之后,受价人接受之前(两项除外)除外:发价中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受价人已经依照该发价有所行事5、发价的终止与失效:拒绝-拒绝接受或还盘被发价人撤销过期Ⅱ.接受(accept)1、定义: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公约》规定,缄默不表示接受,但德国、日本除外2、生效时间: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公约》-到达生效原则3、对发价作了变更的接受实质性变更——视为还盘,非接受非实质性变更——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视为接受实质性更改:《公约》中规定,对下列条件的更改即实质性更改价格价款数量与质量交货时间与地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4、逾期的接受一般视为新要约或发价若发价人好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为该逾期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接受逾期到达发价人时,发价人的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价人也表示接受5、撤回早于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价人,则接受可有效撤回。(三)对价与约因日常生活中各种许诺多如牛毛,但不可能都会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有具有一定约因或对价的许诺,法院才承认其约束力。英美法称之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1HK$租金香港政府为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同意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3年。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在租用办公场所合同中订明“每年支付1港元租金”的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Ⅰ.英美法的对价:互相给付或互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互相给付”买方卖方(钱,商品)(商品,钱)有效对价必须具备1.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付的对价,而过去的对价无效——英美法的原则甲在乙生病时主动照顾乙,乙病愈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电脑送给甲作为酬谢。乙的许诺有无约束力?3.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法律上的义务:警察、医生的工作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约因与当事人的动机区别开来购买汽车:动机复杂——自用或出租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取得汽车这个标的物买卖合同:商品换取金钱雇用合同:金钱换劳务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的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Ⅱ.法国法中的约因Ⅲ.德国法没有采用约因原则,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允诺,互为给付,已具备成立的条件。(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五)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的合同“铜与天秤”◆不要式合同——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合同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按法定形式英美法的分类: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就具有约束力)简式合同(六)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德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我国利益标的物不合法、约因不合法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格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国家内容(七)合意必须真实合同是双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或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是在受诈欺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错误欺诈胁迫Ⅰ.错误什么样的错误可以、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各国不同。●法国法:严重错误——无效●德国法:重大错误——撤销●英美法:单方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错误——涉及重大事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中国法:重大误解——可撤销,但有错方应赔偿Ⅱ.诈欺是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一致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Ⅲ.胁迫是指以给对方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案例K是一家出口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为交货,K又与承运人A订立了海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次运输合同所订的运价不合算。于是,A对K声称,除非改变运价,否则将终止运输。K的生意很大程度上依赖该购货商,不及时交货将损失惨重,而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K只好答应A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执。1)K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2)A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3)若A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主张计费错误,K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是否可以主张A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四、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的方法:1.意思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拘泥于文词2.表示说——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法国法:意思说◆英美法:表示说◆德国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说(二)关于共同条件:事先准备的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方同意即签字,合同成立。这种文件叫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也称为附合合同或标准合同。偏重于保护起草人的利益。从法律角度上的争议:第一,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第二,如果合同的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到对方身上,法官能否以“违反善意”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五、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1.定义:依合同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2.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规定全面承担各自义务,使合同内容全部实现。各国法律均采用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其它标的代替,也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关于实际履行,各国规定不同:•巴西:无实际履行的规定•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英美法系: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公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六、违约与违约形式(一)违约的概念:1.定义:即违反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当地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2.与违约相关的两个概念:过错催告◆过错:大陆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某种归责于他的过失或故意;而英美法不使用此原则,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催告:是债权人提请债务人履约的通知。在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只有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才承担迟延责任。自催告之日起计算损害赔偿及利息。(二)违约的形式:1.德国法: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催告)2.法国法:债务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3.英国法:违反条件(主要条款)违反担保(次要条款)4.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5.公约: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案例:火鸡冻鸡案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火鸡,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不迟于11月10日,然而,由于卖方A的延误,该批火鸡直到11月30日才装船。买方B认为A违反条件(重大违约),宣布解除合同。法院同意买方观点。与此类似,如果标的由火鸡改为冻鸡,法院却不同意买方观点,只要求卖方损害赔偿
本文标题:比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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