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最新2019-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本章提要了解正当当事人理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掌握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确当事人的认定。本章内容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第四节诉讼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二、当事人的称谓一、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一)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的称谓第二节当事人的认定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三、当事人的认定四、正当当事人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实际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一)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二)权利保护说三、当事人的认定四、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二)正当当事人的功能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2.节约诉讼资源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三)正当当事人的基础诉讼实施权(四)诉讼担当1.基于身份关系2.基于财产管理权(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1.法定的当事人更换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第三节当事人主体资格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一)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二)法人的当事人能力(三)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的关系(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三)自然人1.法人2.非法人团体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节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二)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二)特征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2.代理对象特殊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三)范围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权限和诉讼地位4.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二)特征1.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2.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决定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三)范围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4.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四)人数1-2人(五)权限和诉讼地位1.一般授权2.特别授权(六)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1.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2.变更3.消灭(1)诉讼终结(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3)被代理人死亡(4)委托人解决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案例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1.2019年12月4日,李代胜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在死者亲属一直不出现的情况下,去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以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维权诉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甲与乙为父子关系,2019年8月,甲的父亲被国家民政部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甲为烈士证书的执证人。2019年7月,某省某县民政局用挂号邮包将上述革命烈士证书寄往海南省卫生学校,收件人为乙。当时学校正在放假,乙住在海口第七小学。在暑假期间,海南省卫生学校雇佣丙(该校的电教室工作人员)暂时代替原来的收发员的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津贴。同年7月26日,被告丙签收了乙的包裹通知单,因为当时正处于暑假期间,未能及时送给乙,8月10日和8月21日,丙又分别签收了邮局发出的两份包裹催领单。暑假结束后,丙将上述邮件通知单和催领单均交给了原来的收发员。包裹由于在邮局超过保管期被退回原寄址。为了查找邮件,甲先后到过海南、广州、北京等地,交通花费共计11689元。甲、乙于2019年9月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要求丙赔偿其经济损失,乙要求被告丙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丙则辩称:在履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成为被案的被告。问题:被告丙是否为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本案应如何处理?3.2019年5月,甲持身份证、股东卡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存折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福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同福证券部)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此后,与甲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认识的股民乙偷看了朱丽云的个人资料。乙随后凭借盗取的资料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以及股东卡,并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甲的名义与同福证券部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2019年7月28日下午,乙用假的身份证、股东卡将甲的保证金129000元转入其冒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随后分2次将该款提走,又通过电话委托将甲的“辽房天”、“川长钢”、“粤富华”三只深圳股票盗卖,用回笼资金买入“界龙实业”,随后,乙又将“界龙实业”和甲原有“重庆万里”卖出。次日,乙再去提款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追回被乙提走的保证金和抛售股票所得款,共272230元,并全部交还甲。此间,上海、深圳股票综合指数不断攀升后又回落。甲于是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其保证金被他人转走,而且使其股票在中国股市最低潮的时候被盗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要求被告同福证券部及其上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按2019年7月28日被盗卖股票升至最高价之间的平均价减去已退回的盗卖款赔偿其损失,并且赔偿因保证金被转走不能买进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赔偿人民币239141元。问:甲能否将同福证券部作为被告?4.史东,男,15岁。其父母于1992年11月离婚后,史东由其母亲抚养。1994年6月20日史东的母亲因车祸死亡后,史东在随其父史永绪生活数日后便去其外祖父曹怀道处,此后便一直同外祖父母生活。史东母亲的遗产及事故处理后确定给史东的生活费、抚养费等均暂由史东的外祖父曹怀道代管。2019年5月23日,史东与父亲史永绪在本县一家律师事务所见面时,史东表示愿意随父生活,并要求外祖父曹怀道将自己母亲的遗产归还于己。5月29日,史永绪以史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高陵县人民法院,史永绪声称:儿子史东应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但遗产现在其外祖父曹怀道处,所以请求曹怀道返还史东应继承的遗产,史永绪还要求抚养史东。被告曹怀道则认为,史东应继承的遗产可以全部给史东,但必须有人监护使用。而史东现在是同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其外祖父母也有监护权。高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前,原告史东于2019年7月31日向该院要求撤诉,并表示自己一直同外祖父母生活,今后也愿意同其外祖父母生活,不同意其父监护其财产。问:本案中原告史东的撤诉是否有效?5.李军15岁的儿子李兵放学回家后见家中无人,即手持父亲李军的猎枪上山打猎,结果误伤了正在山上挖野菜的王玉琴。王玉琴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7000元。李军不同意,王玉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李兵进行赔偿。李军作为李天兵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军同意与王玉琴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李兵赔偿王玉琴医药费、误工费5000元。问:李华是否有权同意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章结束
本文标题:最新2019-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28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