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电除尘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签字版)
合同编号:浙菲经2013-35号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总承包合同发包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承包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承包人(全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工程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马村海口电厂工程承包范围:华能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改为电袋除尘器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调试、竣工移交,具体范围见《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四期2×330MW机组电除尘器改为电袋除尘器项目技术协议》2.主要技术来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主要日期合同工期:8个月设计工期:1个月施工工期:55天(指停机接口时间)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5.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壹拾陆万元。(1)合同价格为除发包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包括招标文件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供货、实施、竣工、保险、人员食宿及缺陷修复等全部费用;(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作为具体分项的考核依据,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现工程目标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可以作为发包人另委项目的参考资料。(4)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物价波动等因素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款项除外。6.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9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华能海口电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海南省澄迈县工商注册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老城经济开发区马村企业代码:企业代码:72008444-1邮政编码:571923邮政编码:3118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舒英钢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0898)67428588电话:(0575)87381710传真:0898-67428773传真:(0575)87212493电子邮箱:hkdc773@163.com电子邮箱:ctba@feidaep.com开户银行:省中行秀英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诸暨支行账号:781622316168091001账号:292036102010210123283第二部分合同正文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等过程的工程承包。1.1.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3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4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5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7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8项目部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9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0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1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2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招标文件以及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5设计阶段,指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1.1.16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1.1.17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1.1.18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1.1.19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1.1.20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2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3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4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5变更,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6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1.1.27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28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29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0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1.1.3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35政府指令:指有关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1.1.36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37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3)任何补充协议(4)标准、规范、技术协议及有关技术文件(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6)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5标准、规范1.5.1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1.5.2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3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批文、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和交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承包人保证本次所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员工、雇佣人员等皆与乙方签订相应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承担其安排人员在发包人现场的医疗保健及工伤死亡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时向所其员工、雇佣人员等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1.8权益的转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是任何一方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1)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决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但政府指令要求暂停的,不适用本条。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
本文标题:电除尘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签字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4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