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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主讲人王洪第一章绪论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官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在获得司法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法官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论证,从而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推理: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事实推理(FactualInference):确认事实、探寻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推理旨在确认证据事实,并且基于证据事实确认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小前提,为做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根据和理由。法律推理(LegalReasoning):解读、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探寻法律的真谛,即澄清法律的疑义、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的漏洞。获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作为上位规范,作为裁判大前提,为司法判决准备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判决推理(JudicialReasoning):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其中,事实推理的结果是裁判小前提,法律推理的结果为裁判大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法律逻辑学以法律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系统地总结法律分析、法律批判、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规律、规则和方法。二、逻辑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工具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法律?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卡多佐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指出: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等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珠海碧海花园“五月花”餐厅案罗伊判例:Roev.Wade奥拓车苯污染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得州刑法:除依医嘱,为挽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刘涌案终审判决奥拓车苯污染案终审判决■刘涌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奥拓车苯污染案丰台法院判决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目前无法确定李先生的妻子患此病与车内苯含量有关,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李先生不能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据此,丰台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丰台法院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先生对此判决不满,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还提交了另外两名奥拓车主生病而死的新证据。二中院的裁定书则十分简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能证实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法律研究领域,逻辑被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理与原则并对它们加以归类;分析法律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逻辑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情形相关联。—————《牛津法律指南》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霍姆斯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富勒(LonL.Fuller)复习与思考题1、什么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2、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第二章法律分析与批判: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一、逻辑理性逻辑理性:是指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思想的逻辑性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思想自身的内在一致性(correspondence)、一贯性或无矛盾性;其二,是指思想之间的联系即推论(inference)的必然性(inevitability)。逻辑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逻辑分析主要指分析和判断思想一致性、一贯性或无矛盾性以及推论或思想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霍菲尔德:“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准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中华民国元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究竟是国务员对总统负责任呢,还是协助总统对议会负责任呢?这个条款的规定是含混歧义的,而且不是一般性的语言歧义,它牵涉到实行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的问题。直到民国12年制定宪法时才把这个条款改为:“国务院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条款中的“不履行”一词是含混歧义的,不确定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履行”一词既可指“没有按约定履行和根本没有履行”,即“不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也可仅指“根本没有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我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惩治假冒伪劣犯罪的规定》中规定:“制假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违法所得”一词是含混歧义的,是不确定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这个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消除其含混歧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法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获利”而不是“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是不一致的。瞿爱仙是武汉市黄陂县的一位农民妇女,在5年的时间里,至少制造了300吨假酱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瞿爱仙非法制假的销售额是18万元,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准备对她绳之以法、予以严惩的时候,发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对瞿爱仙只能从轻发落。这与其说是因为不能算清瞿爱仙制假的获利额,让瞿爱仙钻了法律上的空子,不如说是法律给瞿爱仙们准备了一个漏洞。希特勒上台以后,于1935年6月颁布了一个《对根本法的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凡进行依法应受惩罚或按刑法一般意义及按人民健全判断应受惩罚之行为者,应予惩罚。如刑法各款均不能直接用于所进行之行为,则根据按其一般意义最接近的法律予以惩罚。”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在第402、403条委托合同中引进了英美法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一方面又第421条引进了大陆法系行纪合同制度。在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两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尽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几乎不被考虑,即本人可以通过“介入权”直接起诉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权”直接起诉本人。在大陆法系,当某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时,这不被认为是代理,而被称之为行纪。在大陆法系“行纪”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行纪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非基于权利移转,原则上背后的本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二、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是指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包括以下两层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存在使它成为现实的手段;其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即与目的具有一致性,而且对于达到既定目的而言,这种手段是必要的或必须的。目的分析:目的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目的上的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倾向于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即这一项行为或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的目的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三、价值理性价值理性:所谓价值理性是指思想或行为的价值上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包括以下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满足某种正当利益需求;其二,思想或行为自身与某种正当价值取向一致;其三,思想或行为自身就是正当的。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自身的价值正当性或价值上的合理性。价值上的合理性,是指某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其本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而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目标或目的,即这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自身的价值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我们有责任考虑并且估量立法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成本。我们得知要得到任何一样东西,我们都不得不放弃其他什么东西,我们被告知用我们所得的利益来对比我们失去的利益,并从而知道我们挑选什么。”■2003年元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此解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第(1)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它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达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的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法律作为以正义价值为自身价值内核的规则,必然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以边沁为先锋,历经奥斯丁、霍兰德、萨尔蒙德、凯尔森、格雷以及霍菲尔德等人,分析法学批评当时法律概念、术语歧义丛生的现象,不满含混歧义的法律概念带来的混乱,为消除这些混乱及其带来的理解上的阻碍,开始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他们分析实在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和观念,严密详尽分析司法程序和法律方法,通过法律概念分析,从逻辑上澄清思想。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H.Hohfeld
本文标题:法律逻辑演示文稿(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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