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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钻井工程合同书[1]1doc
1地热资源勘查工程合同书甲方:乙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签订地点:签定日期:二OO七年六月日2甲方委托乙方对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1工程内容包括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如钻探出可供开发的地热资源,继续进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医疗热矿水鉴定注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工作。1.1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1.1.1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水钻井工程,预计井深米左右。1.1.2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的搬安、钻井、下套管、固井、井口装置、抽(放)水试验、对下部热储层裸井段进行测井(测井内容包括井斜、井温、方位角、井径、井深、自然伽玛、视电阻率)。1.1.3钻井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1.1.4提交资料:1.1.4.1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勘查设计书》1.1.4.2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钻井竣工报告1.1.4.3放(抽)水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钻井完井总结报告》1.1.4.4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钻井使用说明书1.2若地热水钻井成功,则承担后期的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地热资源3勘查评价、医疗热矿水鉴定注册、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发利用方案)1.2.1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部标准《地热资源评价方法》(DZ40—85)进行地热资源水源地勘查评价。1.2.1.1地热水监测时间为一个水文年,并完成枯、平、丰三期水样采集及分析测试。1.2.1.2进行监测过程中的现场抽(放)水试验。1.2.1.3完成勘查评价报告及相关图件的编制。1.2.2医疗热矿水鉴定注册编制《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水水源地勘查评价报告》提交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各部门专家共同进行医疗热矿水鉴定及注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鉴定意见书。1.2.3划定矿区范围编制《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申请采矿的矿区范围图(比例1/1万),并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1.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5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2.5.1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的要求进行地热资源开发4利用方案的编写。1.2.5.2地热水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包括:概述(矿区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编制依据)、地热水的需求现状和预测、地热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地热水开采、尾水排放、环境保护、开发方案结论等。2工程期限2.1甲乙双方约定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总工期105天。2.2后期的技术服务工作(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医疗热矿水鉴定注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总工期为:自完井抽(放)水试验结束止之日起15个月。3主要要求乙方应按照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向甲方提交《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勘查设计书》、《设计勘查钻井的施工地热地质柱状图》、《完井总结报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水源地勘查评价报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桥口坝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一式贰套。报告内容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通过专家组审查。4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4.1地热水井钻井技术操作规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其它有关的规程按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行业标准执行。54.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地质任务组织钻井施工,所有设计规定之外的施工技术方案,如确为现场施工需要,则须经甲方(或甲方代表)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4.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甲方可以随时进行检查。4.4全井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未全部达到设计要求,乙方应设法挽救,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如整改后依旧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未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6全井完井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10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作出相应结论。5甲方的责权利5.1指派专人协助乙方解决现场地质调查工作、钻井工程、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工作中的有关协调事宜和提供地热水开发利用方案的有关资料。5.2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关损失。5.3维护乙方提交的各种报告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者重复使用。5.4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工作费。5.5负责对乙方执行设计的监督和检查。65.6负责竣工验收工作。5.7负责施工用地征用。5.8负责农作物损毁的补偿。5.9负责竣工后土地恢复。5.10负责协调工农关系,保证施工顺利进行。5.11协助乙方设备、材料的安全达到。5.12负责解决乙方施工用水及用电(约40千瓦)。5.13甲方有权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5.14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与设计、合同不相符的施工。5.15甲方有权拒付乙方违约部分相应的工程款。5.16承担专家评审费。5.17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办证工作。5.18负责平井场、打设备混凝土基础工作。6乙方的责权利6.1野外工作中安全责任自负。6.2对提交的成果资料的质量负责,如不能达到甲方要求而进行的补充工作,其费用自行承担。6.3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6.4负责编写钻井工程设计,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作为乙方钻井工程施工依据。6.5按照施工要求配备好施工队伍、设备,并作好环境保护工作。6.6负责合同、设计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自检。76.7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完井报告。6.8负责配合甲方的检查验收。6.9负责完成设计以外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且甲方以书面形式下达的追加工作,费用经双方协商另计。6.10乙方有权按照设计要求自行进行生产、组织、协调、施工。6.11乙方有权就甲方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向甲方提出咨询。6.12乙方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第三方提出的施工要求。6.13负责平井场、打设备混凝土基础工作中的技术指导。6.14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安表并承担费用。7收费标准本着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价款按钻井实际深度×单价元/米计算(人民币,下同);后期的技术服务工作(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医疗热矿水鉴定注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总费用为万元。8付款方式8.1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钻井设备进场时,甲方支付钻井工程费用万元作为工程准备金;乙方钻至井深米时,甲方支付乙方钻井工程费万元;乙方钻至井深米时,甲方支付钻井工程费万元;钻至井深米时,甲方支付钻井工程费万元;完钻时,甲方支付钻井工程费万元。余款在完井抽(放)水试验并且水温、水量达到合同要求、办理8工程结算后10日内一次付清。8.2后期技术服务工作(万元)8.2.1地热资源勘查评价钻井施工结束,成功钻探出地热水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壹拾万圆);乙方开展第二次抽(放)水试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捌万圆);乙方向甲方提交经专家组审查鉴定通过的地热水水源地评价报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捌万圆)。8.2.2乙方向甲方提交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地热水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万圆)。8.2.3乙方向甲方提交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地热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万圆)。8.2.4乙方向甲方提交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万圆)。9风险约定9.1钻井水温=50℃、水量=1000m3/d为合格井。根据乙方提交的水温、水量情况,甲方按下表约定的风险比例对乙方进行奖励或惩罚乙方工程价款。风险比例水量=1000800≤水量1000水量800水温=50合格井10%15%48≤水温4510%15%20%水温4515%20%30%99.2文明安全施工、顺利达到目的,水温≥52℃、水量≥1500,两项指标同时达到,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万元。9.3在合格井情况下,只要满足水温≥53℃或水量≥2000二个条件之一,甲方另奖励乙方万元。10违约责任10.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必须承担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拔付勘查费,按逾期未支付款每日8‰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在逾期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停止施工,同时工期顺延。10.3在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下,发生影响钻井作业的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均不应认为当事者未履行合同或违约。10.3.1因地震、狂风、暴雨、大雪、冰雹、洪水和道路中断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10.3.2因战争、国家相关计划和政策调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10.3.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连续超过10天,双方仍未能决定进一步执行合同的问题,则作为争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11技术成果的归属与保密1011.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互相提供的其它资料与技术报告,由双方各自向对方负保密责任。11.2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专有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11.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第三方参观现场、考察、查阅原始记录、图幅和实物,严禁拍摄、记录乙方关键技术的操作过程。12合同时效、变更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方双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工程完成并结清款项后失效。12.2本合同所有附件(钻井规范、标准及地质设计、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等)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条款与本合同主体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凡本文提到的本合同均指本合同主体。12.3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商定对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2.4.1甲、乙双方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2.4.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2.4.3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及赔偿要求。1112.4.4合同期满。13其他事项13.1如专家组审查认为可行性论证结果钻不出地热水,则后期的钻井、评价及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工作自行终止,甲方除支付可行性论证费用外不支付后期工作费用。13.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如双方有合同争议,可向该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该地法院起诉。13.4本合同壹式拾贰份,无副本,甲、乙双方各执陆份。甲方:重庆天之泉旅游资源乙方: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开发有限公司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现场联系人:现场联系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电话: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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