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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第1节合同法概述第2节合同的订立第3节合同的效力第4节合同的履行第5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6节合同责任第1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第126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狭义之分。我国《合同法》经历了由“分到统”的过程。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一)范围1、民事合同(第124页)--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A、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C、以平等、自愿为基础;D、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2、并不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第126页)(二)分类(补充)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区分意义: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区分意义:(1)责任的轻重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3)第三人有无返还义务不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区分意义:适用法律的依据不同。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区分意义:(1)成立的要件不同;(2)义务的确定不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区分意义:合同的重要程度与影响的大小。三、基本原则(补充)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2、自愿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各方面内容。自愿包含以下内容:A.是否订立;B.签约对象;C.合同内容;D.其他方面。3、公平原则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中规定公平原则,而且在分则的诸多规定中承担起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这里讲的公平,包括:(1)订立合同时的公平;(2)履行合同时的公平;(3)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4、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讲诚实、信用,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诚实,表里如一;(2)守信,言行一致;(3)恪守商业道德。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A、实体上的强制性规定B、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2)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节重点: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及其分类。本节课外阅读思考题:合同解释(第124-125页)。一、单选题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A.劳动合同B.行政合同C.农村土地承包合同D.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1节同步习题二、多选题1、下列有关合同法上合同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D.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等价有偿的法律行为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有()A.结婚协议B.离婚协议C.收养协议D.委托监护协议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信原则4、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A.当事人享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B.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C.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第2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订立的主体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内容六、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的概念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二、合同订立的主体三、合同订立的程序(第126页)(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构成4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127页)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例:根据下列材料,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问:此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要约的效力(补充)(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时;(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4)要约的存续期间(承诺期间)。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第127页)(1)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注意(补充):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生效后失效情况(第127页)(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内未作出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二)承诺(第127页)——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3条件2、方式:明示方式3、生效:通知——到达;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4、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期限(补充)——承诺起算日(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6、逾期承诺(承诺的迟延,第127页)(1)出于受要约人自身的原因,发出承诺逾期——一般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2)出于受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承诺到达逾期——一般视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7、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129页)方式1、以口头形式进行承诺2、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3、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4、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5、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6、订立合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时间要约人了解承诺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行为的时间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签订确认书时地点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地点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在地作出行为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多方地点)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另有约定的,依约定签订确认书的地点案例: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合同)何时生效?四、合同的形式(第129页)1、口头2、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确认书。3、其他:默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推定:行为推定*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案例:某学校(以下简称甲方)拟建立语音教室,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50套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顺利进行了安装调试。甲方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问:如何处理?五、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一般条款(第128页)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格式条款(补充)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第39条第1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1)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2)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3)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2、(第40条)格式条款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案例:2012年11月5日,吴明驾驶一小轿车到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并交付保管费20元。购物出来后,发现车辆不翼而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吴明遂与停车场交涉,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停车场方面则认为,他们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无保管义务,因为停车场有声明:“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双方争执不下,吴明一纸诉状将停车场告上法庭。问: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的声明是否有效?3、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第126页)(1)一般解释(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六、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条件以及3类型(第137页)(二)特征(补充)二者区别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产生前提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违反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责任性质法定性约定性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责任范围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与间接的损失)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一般以补偿对方直接的物质损失为标准)【判断题】甲知道乙准备将自己经营的餐馆转让给丙,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出高价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与乙的谈判。如果乙因此受到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第4章合同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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