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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京分-四-2006-01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1.分包工程名称:2.分包工程地点: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第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与调整1)本分包工程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分包工程造价表工作内容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总价(元)地下室底板及外墙防水聚酯胎SBS.Ⅱ型3+3厚暂定5000M280400000注:以上SBS3+3防水单价为双层价格。2)合同形式: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单价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该单价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3)合同价款的调整:该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发生变化而需进行的调整,除此之外,乙方任何形式的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要求,甲方概不接纳。2.工程量的确认及合同价款的支付1)本合同中的工程量为暂估量,乙方需于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当月已完的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日内核实。在业主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前提下,甲方于支付验工款的%。余款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拨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其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年后一个月内扣除应扣款项后付清。2)分包人在分包工程完工后28天内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书一式二份,结算程序按照承包人的要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进行。结算时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1年北京市预算定额》。3)为达规范要求所做的各种搭接、附加层、损耗,卷起的高度、已综合在平米单价中。第三条工期计划开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月日(以实际开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第四条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1.双方约定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评定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并满足承包人的技术要求)。上述标准、规范应互为补充,若有矛盾冲突之处,执行嘴严格及最高标准。2.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配合甲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达到相应标准而受到的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4.包人需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自身人员的安全,结合并遵照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在出现任何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应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二可能指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担相关费用。第五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总包合同1)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3)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项目经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4同志为甲方项目经理,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联络、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该同志作出的承诺甲方负责全面履行。3.分包项目经理同志为分包人项目经理,其职责是:全权负责施工现场乙方的一切事务,该同志作出的决定,乙方负责全面履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4.甲方的权利、义务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现场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5)向乙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水源、电源并负责夜间照明设施的安装6)协助乙方进行对外关系的联络及扰民工作的处理,由于乙方违章操作、不服从甲方指挥所造成的扰民费用由乙方承担。7)当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时,有权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其费用从乙方的同期相应工程款中扣除。5.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场,配备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2)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和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3)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4)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甲方对该方案的审批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于本合同所负的任何责任。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相应费用。6)已完工成为交付承包人之前,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根据该工程需要设置专职安全员、质检员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58)负责办理乙方人员于工程现场从事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及证件,并保证承包人不受由于分包人为合法用公所产生的一切处罚及连带责任。.9)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10)按甲方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灭火器材,满足消防要求。11)自行解决生活食宿问题,费用自理。12)负责为自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1.分包工程所用材料均由乙方供应。分包人应根据合同内容向承包人报送为分报工程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订货计划供各方审核;如上述计划不符合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在报业主批准前有权进行修改,分报人应严格遵照执行。2.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向甲方提供满足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第七条工程管理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依据项目管理规定对乙方处以罚款,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2、甲方发放的各种函件,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乙方对函件所列内容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施工现场人员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佩带胸卡(服装、胸卡由甲方统一购置,乙方承担费用),违反本规定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第八条工程保修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按照甲方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渗漏现象,乙方需按照甲方通知要求立即到工地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自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第九条违约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6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否则承包人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赔偿分包人欠款额利息。2.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需负责无偿反修,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因返修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分包人需负责赔偿。3.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得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直至最高赔偿额。4、未经承包人授权或许可,分包人不得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5、分包人发生其它其它违约行为,将视此违约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针对每次违约行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元人民币,不多于元人民币,承包人可从向分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同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2.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现场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损失。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响应责任。第十二条合同解除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2.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和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3.因本合同“第十二条2”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如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扣除需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的价款。如分包人的已完工程价款不足以弥补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包人需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7甲方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补偿。4.如分包人再分包或专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旅行。6.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旅行。第十三条其它1.履行本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2.本工程分包人需交纳的税金由承包人代扣代缴。3.分包工程完工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并交甲方存档。4.双方往来文件、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及其承诺函、施工方案等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7、本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8、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合同签订地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8合同签订日期:附件一卷材防水施工技术要求1设计要求:地下室防水等级Ⅲ级。外墙、底板、地下室顶板及平屋面设Ⅱ型两层3+3mm厚聚酯胎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材料要求:2.1材料为3mm厚Ⅱ型聚酯胎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材料必须选用北京市建委备案产品;材料进场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市建委备案材料;2.2卷材及其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穿刺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2.3试验要求: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现行规范进行抽检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3资质要求:3.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北京市防水施工资质;3.2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4施工要求:4.1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9规范》GB50208-2002《北京市地下室防水推荐做法》京95TJ3等现行规范及标准的要求;4.2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及现行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4.3队伍进场后要学习本工程防水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并须按要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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