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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平等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分类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基础知识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宗旨。合同法基础知识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合同法基础知识主要区别: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而要约的内容具有合同的条件。合同法基础知识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合同法基础知识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基础知识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一般为要约。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合同法基础知识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我国合同法予以回避。通说认为,悬赏广告乃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不是要约,亦非要约邀请。合同法基础知识招标、投标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决标(定标)——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合同法基础知识拍卖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拍卖公告——要约邀请拍卖(竞买)——要约拍定(卖定)——承诺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成立合同法基础知识要约的生效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合同法基础知识效力对要约人: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合同法基础知识撤回与撤销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合同法基础知识撤销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基础知识不可撤销的三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合同法基础知识要约失效原因被通知拒绝的被依法撤销的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合同法基础知识承诺概念: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1.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合同法基础知识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的确定,如同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合同法基础知识承诺的撤回与迟到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格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成立2.合同成立的时间3.合同成立的地点1.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诺成性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特殊情况下成立的时间——●自行成立●签字或盖章成立●确认成立●批准成立●约定成立●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诺成性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2)基于便捷、快速的需要,如服务行业的某些单位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适用于所有消费者。格式条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往往制定方偏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格式条款协商一致,格式条款才有效。如果格式条款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则该条款应当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①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②规定了无效的格式条款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A.公平的义务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A.按通常解释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案例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案例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的含义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3.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②主观上有过错③使对方遭受损失④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①恶意磋商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练习甲公司与乙公司是竞争对手。在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后,甲主动向丙提出了优惠的条件,乙不能开出比甲更优惠的条件,只得退出谈判与其他公司另做交易。此后,甲又提出苛刻的条件令丙无法接受,双方终止谈判,丙因此也造成了损失。甲的行为属于()A.压价竟销B.恶意串通C.恶意磋商D.违约行为选择(单选)——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多选)——合同法基础知识无效的合同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而订立的合同(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2.意思不真实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基础知识3.内容违法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的解除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合同法基础知识特征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解除的方式一.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二.单方行使解除权1.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基础知识(2)债务人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此即为预期违约。例子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号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之面掷瓶于地(或赠瓶给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合同法基础知识(3)宽期限后,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4)当事人的其他根本不履行行为即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履行地点等条款,致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债权人有权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例1: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乙可否解除合同?合同法基础知识例2:设例1中乙于6月3日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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