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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一、合同的含义1立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合同的含义《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含义2合同的学理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民事主体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二、合同的种类1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二、合同的种类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重要意义在于: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在履行义务的顺序上,因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因当事人相互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则不适用此规则。风险承担有所不同。在双务合同中,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义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权利人也无权主张其权利。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对价关系,也就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履行,另一方违约而不履行,一方可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后果。二、合同的种类2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是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反之,即为后者,如赠与、借用等合同。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为单务合同。二、合同的种类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同二、合同的种类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要求合同成立需要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或者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就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同未履行特定方式以前,合同不成立。二、合同的种类5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被称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合同的种类6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不具有独立性,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关系适用“从随主原则”二、合同的种类7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于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于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三、合同法1合同法的概念一般来说,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种意义上的合同法不限于专门法典意义上的合同法,还包括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与广义的合同法相对应即为狭义的合同法,即合同法典,如现行《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三、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合同订立的含义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一、合同订立的含义2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而合同订立是一个全过程,既包括合同成立这个环节,也包括缔约各方相互协商的动态过程。一、合同订立的含义3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缔约当事人。这也是合同订立的先决条件。缔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各意思表示一致。所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缔约人之间就某一事项达成了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希望对方发出的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提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同于要约。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要约便不产生效力,但是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二、合同订立的程序(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合同订立的程序(4)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对要约实效的事由作出了列举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其中第四项中的变更实际上构成了受要约人向要约人的反要约。二、合同订立的程序2承诺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同法》第21条对承诺进行界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相一致二、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对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如果承诺的迟到是因送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要约人如不承认该承诺,应当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仍发生效力。另外,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默示形式)和视听形式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合同的权利义务1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四、合同的权利义务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四、合同的权利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生效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生效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而自始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2无效合同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二、无效合同3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如下:合同的效力已经产生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变更或撤销只能由撤销权人行使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3变更、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和消灭变更、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撤销权。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三、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行使变更、撤销权的方式行使变更、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必须依撤销权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变更、撤销权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类:一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1年不行使撤销权的。二是撤销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情势变更制度一、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二、双务合同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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