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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立宪主义主要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人不应该像普通动物一样活着,更不能被视为工具来对待甚或使用,而应该作为目的本身,这就是人最基本的尊严;而为了维护人的最基本的尊严,人就需要一些基本、必不可少的权利,这就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总体上说,维护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并因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就是最正统的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这个价值目标具体化为一种体系,就是日本学者所谓的“价值体系”,或者德国学者所讲的“价值秩序”。这种价值体系或者价值秩序实在化于宪法当中,其核心便自然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换个角度说,人权理论乃是宪法理论的核心部分。权利的内涵•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对方做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未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这种广义上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做狭义上的权利,另一部分叫做自由。思考:权利(rights和entitlements)和自由(freedom和liberty)的区别:1.狭义的权利倾向于要求作为,而自由则倾向于要求不作为;2.狭义的权利倾向于依赖法律设定才存在;而自由则倾向于不依赖法定形式就存在;3.在宪法规范上,狭义的权利倾向于后来才出现的,而自由则倾向于近代宪法时就出现的。例子:留长发等属于权利还是自由?领取奖学金是权利还是自由?权利的特征•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权利由法规范所认可。法规范不认可的自由往往徒具自由之名,难以具有实效性。•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既然有权利,就可以要求对方作为,或者不作为,凭的就是资格。基本权利•在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庞大的权利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1.基本权利具有高度重要性,所以写在宪法中予以保障。所以又叫“宪法权利”或者“宪法所保障的权利”。•2.基本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用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人权(美国);基本权(德国);基本人权(日本)•3.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等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如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公权力不得不当侵犯,包括通过立法不当侵犯;(2)公权力必须针对其他方面的侵犯而予以保护,包括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因为立宪意义的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的,这就使得基本权利规范在整个现代宪法机制体系中居于核心的位置。一般而言,现代宪法中主要包括两种规范:一种是“人权规范”,另一种是“授权规范”(也叫组织规范)。在宪法中,我们可以将“人权规范”理解为宪法中的“实体法”部分,而将“授权规范”理解为宪法中的程序法部分,其是为人权规范服务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对权利认识的区别naturalrights:天然的,与生俱来的。首先,基本权利的固有性观念与“前国家”、“超国家”性质的观念是密切联系得到;一般来讲,第一代人权具有前国家、超国家的性质(财产权的发展)固有性的第二点含义,可以用于说明基本权利的市民性、自然性(civilrights);除了固有性以外,基本权利还具有法定性,基本权利一般均是为宪法所确认,因而为宪法所保障的,而且一旦为宪法所确认,也就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并不是说基本权利完全依赖于宪法,如果宪法不加规定就不存在。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因此是不得肆意侵犯的,但是并非是不受任何制约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据法律,基本权利也是可以合理限制的。•3.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是指基本权利之享有,不应受到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特殊性是指基本权利的被享有程度以及保障的状态会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对人权保障价值体系的认可•直至今日,人类很多的价值观念都产生了争议,有的甚至已经分崩离析,但唯有人权保障这一价值理念仍然获得了绝大部分人的承认,成为现代社会价值体系中的中流砥柱。•例如二战后对民主的反思;宗教在西方也在式微;科学在受到质疑,人们认识到,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可能给人类带来舒适的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人来带向毁灭。•=v.360.cn•罗辑思维:到底谁在迫害科学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公民•美国联邦宪法:人民、任何人;•德国基本法:德意志人、任何人•日本国宪法:国民,任何人•我国使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出现的,在中华民国时期一般使用人民一词。•《韩非子·五蠹》:“公民少而私人众矣”。值得是为公之民,相当于被纳入公权力管理体系,可为国家纳税或提供劳役的百姓。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国籍的取得方式•1.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继有取得•《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公民在我国公法上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概念;人民的概念也是公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只不过往往被政治化而已。(一个概念一旦被政治化就不再具有确定性的预定内涵,其内涵的确定通常只能是有赖于某种政治意志的决断。而这种决断往往不受法的约束)•2.用语内涵不同。公民概念相对应的是外国人,而人民概念相对应的是敌人。•3.内涵特征不同。公民的概念可以指单个人,而人民往往是个混沌的整体•4.总体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因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可享有其中部分依其性质可以享有的权利。特殊主体包括两种:法人和外国人•法人:指法律上除自然人以外被认可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组织。私法人可以享有一些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财产权、表达自由、名称权。•外国人:外国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各种自由权,但不完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劳动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指的是享有某些或某种具有特定性质或特定内容的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上的主体,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2.处于所谓”少数者“意义上的,或其他某种社会性意义上的弱势处境的主体,如妇女、老人和儿童、残疾人等,受庇护的外国人以及华侨等。•3.”集体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的类型•权利的类型对于法的世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保护一项权利或者限制一项权利,首先就要判断这项权利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而不同类型的权利则往往需要不同的保障方式,也有不同的限制方式。•关于基本权利类型的划分,在宪法学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划分方法:第一种叫学理分类,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类型进行偏向于学理方面的划分;第二种是注释宪法学意义上的划分,或者叫宪法解释意义上的分类。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学理分类不看重宪法的条文,特别是有关人权的宪法条款,而是侧重于从学理的角度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为宪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提供指南和标准,甚至可能进而为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或人权规范的确立产生影响。•1.洛克的分类(著名的三分法):洛克认为,人类拥有一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那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他们都是人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政府论》)•需要说明的是,洛克当时所说的“财产”,英文上并不是现在一般使用的property,而是estate.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在洛克的时代,property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那种财产,而是很广的一个概念,甚至可以指一切所拥有之对象的集合,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还包括一个人的名誉、声望,连自己所支配的佣人都包含在property之中。但洛克认为,在这所有的property中,生命、自由和estate最重要。《独立宣言》:“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宪法》第5条和14条修正案“生命、自由和财产”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耶利内克以国家法人说为基础,认为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宿命,就是必须面对一个国家。耶利内克认为,那相对于国家就会分别置身于四种不同的地位之上,由此演化为一种义务和三种权利(主观性公权:个人针对国家所应当享有的,可以向国家主张的权利)。1.个人对于国家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对国家的给付”——义务2.个人针对国家所拥有的排除国家干预的地位—免予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自由权:人身、精神、经济自由)3.个人针对国家的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对“国家的请求”—国家请求权(裁判请求权、生存照顾权)4.个人对于国家还处于能动地位上,由此派生出“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3.柏林的二分法——英国20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自由四论》柏林将基本权利分为两种: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1.消极权利(negativeright):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例如自由。2.积极权利(positiveright):指个人要求国家权力作出相应作为的权利,参政权和社会权即属于此类。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4.其他二分法•(1)自由与权利•(2)自由权与社会权: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3)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抽象权利指的是无法根据宪法中相应的权利条款直接提请救济的权利,即这种权利只能通过普通立法具体化才能得到保障。例如,主流学说认为社会权属于抽象权利,比如对于生存权和环境权,人们不能直接根据这个条文去找政府要求保障。而具体权利指的是能够依据宪法上相应的权利条款直接提请救济的权利。在有宪法诉讼的国家,所有的自由权基本上都属于具体权利。自由和权利的区别•美国霍菲尔德将权利分为四种:狭义的权利、自由,还包括豁免和权力。•霍布斯认为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权利一般指的是需要外部的某种或某些条件予以保护的资格,为此有承担义务的一方存在。但这种区分具有相对性。•宪法保障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所以称为基本权利。但是除了宪法上被类型化的哪些自由权利之外,还有一些没有被类型化的自由权,比如吸烟、留长发的自由,这些在宪法上被统称为“一般行为自由”。一般而言,在一般行为自由中,与人格的形成、发展密切相关的那部分自由,就很重要,应当受到保护。一般国家将其纳入宪法上的人格权中得到保护。例子:吸烟:一种是吸烟的资格(自由);第二种是嫌弃吸烟的资格(权利)。自杀是一种权利还是自由?自杀的伦理分析——西方法律对自杀的惩罚——安乐死和尊严死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5.芦部信喜的三分法(1)免予国家干预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三大自由(2)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freedomtostate):参政权(3)依赖国家保障的自由(freedombystate):社会权基本权利的类型——学理分类•6.“三代人权”说•第一代人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第二代人权:社会权,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各种劳工权利•第三代人权:集体权利,包括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和谐权?•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基本权利的类型——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是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行的分类。•十大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
本文标题: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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