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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规则ISMCode一、ISM规则产生背景1、船舶老龄化2、船员素质下降,配员减少3、方便旗船、单船公司、无船公司与非标准管理4、保险界、船级社、社会舆论对事故频发的反应5、缺少对船公司的管理法规6、通信现代化及其影响二、ISM规则的形成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在第十八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ODE)的第A.741(18)号决议。1994年5月,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SOLAS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ISM规则采用了国际标准组织ISO9000体系的质量保证的过程控制原理,将航运公司的安全营运和船舶安全操作的各项活动归纳为一套适合于本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工作程序化、活动规范化、行为文件化”,并根据过去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三、ISM规则的原理通过内部定期评审和外部审核、监督,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从而将一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实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总目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章规定,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货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及高速载货艇,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ISM规则的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其它货船和近海移动式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该规则的要求;届时公司应取得“符合证明”——DOC,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否则这些船舶将不可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四、ISM规则实施规定第一条总则第二条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第三条公司的责任和权力第四条指定人员第五条船长的责任和权力第六条资源和人员第七条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第八条应急准备五、ISM规则内容第九条对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第十条船舶和设备的维护第十一条文件第十二条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第十三条发证和定期审核第十四条核发临时证书第十五条审核第十六条证书格式重点需掌握的内容1、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质是建立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体系规章制度体系监督保障体系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构成安全管理手册安全管理程序与须知安全工作规范与记录3、船上关键操作与特殊操作关键的含义:立竿见影。(危险货物和有毒物质装卸、海上加油和驳油等)特殊的含义:潜伏的危险。(保证水密性、海图改正、维护操作等)4、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临时审核六、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对实施ISM规则的要求——《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的实施2001年7月,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船舶,包括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对第二批船舶,包括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生效。5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七、对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检查(一)检查依据(1)SOLAS74第Ⅸ章(2)《ISM规则》(3)IMO关于主管机关实施ISM规则指南(IMO788(19)号决议)(二)检查程序选船登轮初步检查END明显依据无有详细检查处理初步检查——证书及体系文件PSCO进行初次检查时,应注意检查:(1)船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和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如船公司不持有有效的DOC,则船上的SMC无效;(2)DOC所列明的该公司情况及适用的船种与SMC是否相同;(3)检查船上安全管理手册(SMM)、体系文件;询问主要船员是否熟悉船上体系及其体系中的职责;(4)当船上持有的是临时SMC时,PSCO应检查船长、高级船员是否熟悉安全管理体系(SMS)、开航前的基本指令是否下达、SMS的相关信息是否通过船上人员理解的语言传达;明显依据包括下列各项:没有证书或证书无效、存在其他可导致滞留的缺陷、存在较多非滞留性质的缺陷详细检查详细检查的内容:PSCO实施详细检查时,除应查验有关记录外,还应询问船上有关人员下列内容:(1)船员是否熟悉船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由谁负责?(3)“指定人员”是谁?谁可与其联系?如何联系?(4)船长能否出示有关其职责的文件?能否解释其职责?(5)船长能否说出并解释其绝对权力?(6)如果新船员上船,如何使他们熟悉其职责?是否有必要的开航前指令?(7)船上是否备有船上主要操作方案,与之有关的各项工作是否分配给适当人员?(8)船上是否有应急部署和演习计划?有否实施证据?(9)船舶如何向公司报告不符合情况、事故和危险局势?(10)船上是否有计划维修保养制度?(11)最近一次外审的结论及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如何?缺陷处理(1)一般的不符合情况应在3个月内纠正;(2)严重不符合情况应采取滞留、限制作业、拒绝进港或要求开航前纠正等强制处置措施;(3)对船舶实施滞留时,应报请国家港务监督局批准,并由国家港务监督局负责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4)下列情况可对船舶实施滞留:Ⅰ、当船舶未持有DOC和SMC时;Ⅱ、当船舶持有无效或已失效的DOC或SMC时;Ⅲ、船上虽持有有效的1SM有关证书,但存在严重不合格问题时,如:体系文件的缺失、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重要程序、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体系缺陷等。
本文标题:船舶管理---ISM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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