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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述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第四节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关键术语–电子合同电子“代理人”–确认收讫点击合同电子错误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二、电子合同的特征三、电子合同的分类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2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三、电子合同的分类1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信息产品合同–非信息产品合同2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信息产品许可合同往往采取“在线支付―在线下载”的模式包括通常所说的在线订阅合同和在线下载合同。货物买卖合同通过企业网上直销点、网上超市或者网上商城签订的,“在线支付-离线交货”或“离线交货-货到付款”都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不同于在线服务合同。EDI的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点击方式缔结方式经营性网站或电子市场订立在线拍卖方式在线谈判方式EDI交易流程(EDI合同通常适用于BtoB模式)制造商供应商Ø制造商在MRP系统中的商品库存信息属于要约邀请。Ø供应商通过自动程序向对方EDI集成服务器发出的请求,如果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则构成要约;如果只是一般的询价内容,则仍然属于要约邀请。Ø至于供应商接收到应答消息后,EDI集成服务器传递给MRP的数据,在法律上来讲只是一个确认收讫。MRP系统EDI集成服务器互联网供应商A供应商B供应商C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1扩大解释法•2另立类型——“功能等同”法P58-63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二、电子合同的承诺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确认收讫规则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一)一般原理•(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1网络广告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Offer)•1、概念及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3、要约的生效时间•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电子商务中要约的撤销1、邮件方式发出要约2、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要约3、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二、电子合同的承诺(一)一般原理(二)承诺的撤回•1、概念•2、承诺期限•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5、迟延承诺•6、迟到承诺•7、承诺的内容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1、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以适当的方式作出承诺:•一般:通知•例外: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3、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概念•要约和承诺的撤回•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电文的传输可能遇到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信箱拥挤、停电断电、信息系统感染病毒等情况,撤回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情形是可能存在的。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的到达•(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第15条第1款: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15条第2款: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的到达(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示范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即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示范法》:“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若并不存在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电子签名法》第12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确认收讫规则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要约和承诺到达主义情况下,接收人法律风险较小——减少发送人风险。《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为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二、电子自动交易三、电子错误四、点击合同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1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2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二、电子自动交易(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二)电子“代理人”的含义、实质及法律性质(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概念: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程序,该程序能根据需求状况自动地发出和接收信息并做出判断以订立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另一种是由一方设置自动竞价系统或商业数据自动处理系统。如在网络证券买卖系统、在线拍卖系统。•主要问题有二:•第一,自动信息系统的结果有谁来承担;•第二,自动信息系统处理错误如何处理。自动交易结果的承担•基本原则:电子自动交易中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应归属于该自动交易程序的设立人(即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人),信息的发出人不得以所发送的信息未经自己审查为由而否认。•信息归属判断的方法:第一,使用电子签名——根据签名证书人来判断第二,未使用电子签名——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等方式加以判断(二)电子“代理人”的含义、实质及法律性质•1、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AGENT),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2、电子“代理人”的实质•从构成上看,它是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软件、硬件,或其结合;从其商业用途看,可用于搜索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成在线买卖,或对交易发出授权。•电子“代理人”的思维能力是预设的、有限的,不能象人一样,具有综合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并且它本身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以及承担义务的财产基础,所以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其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归属于其设立人。•3、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之分析•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然而,从电子“代理人”日益被广泛应用的势态来看,却又不能不承认其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国外有些法学家提出,可将电子“代理人”的自动应答功能,等同于自动售卖机。•一般而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直接信息交流订立的合同一样,也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合意。•4、由电子“代理人”的运用而产生的民商法理论上的思考(自学)•将电子“代理人”用作“居间人”,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情况,譬如证券交易所、在线拍卖公司使用的自动交易撮合系统。•其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代理人”能否同时代理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其理论根据如何;其二,在自动撮合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是如何进行要约、承诺的。换言之,要约承诺这两个交易的必经阶段,是否存在于其中。三、电子错误(一)电子错误的含义(二)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三)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一)电子错误的含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a)款规定•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指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台,而不是指电脑终端用户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的分类•共同错误是指缔约双方犯了同样的错误,虽然双方都知道并同意对方的意图,但双方都在某些根本的、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错误。共同错误通常导致合同内容被掏空,合同应当因此无效。•相互错误是指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了对方的意图。从中立的第三方的角度对各方言行作一般的合理的解释。交易的惯例、习惯都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单方错误是指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如果B知道A想买的是真迹,就属于单方错误。•在电子商务中,单方错误是最突出的问题。因此,以下主要讨论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单方错误的法律后果。•在单方错误中,法律所关注的不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错,而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哪一方就应当承担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是因为既然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错误,当然处于更有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因此゛知错〞的一方(不是゛犯错〞的一方)应当承担错误的不利后果。(二)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一、电子错误是由于系统本身的程序缺陷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eg.我没有选择非常男女这个收费信息服务,但是系统认定我作出了这项选择。•二、消费者出错的原因在于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设计上的两点要求:•电子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缘于系统本身设计的缺陷,一是没有提供检测错误的合理方法。即使提供检测错误的合理方法,也就是说即使检测出错误,如果没有提供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而导致最终出错。这仍然是电子错误,仍然要按照电子错误的规则原则来追究信息处理系统的提供方的责任。电脑终端用户的操作错误不必然导致电子错误,但也并不必然就不属于电子错误•如杰克要从一卖书网站订购一本书,但是杰克在输入数字时不小心将“1”错打成了“11”。杰克在没有意识到打错的情况下,把信息发送出去。•这时候如果卖书网站的交易系统不给消费者提供确认的机会,则杰克的错误就属于电子错误。从电子交易的公平原则来讲,消费者应该还有一次对自己的信息确认的机会。这也成为电子交易的商业习惯。•反过来说
本文标题:第七章_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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