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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丘市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安丘市实际制定。第二编村级党组织建设第一章村级党组织工作规程第一节根本任务第3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镇街区党(工)委和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2-第4条村党组织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要求,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堡垒。第二节组织设置第5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级经济组织等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第6条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员居住、行业或产业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在符合条件的自然村、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链上建立党小组(党支部),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面。第三节职责任务第7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3-(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四)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依规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内其他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六)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七)负责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八)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四节人员配备第8条村党支部委员人数,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4-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第9条村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10条村党组织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积极稳妥推行“公推直选”。鼓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职,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委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村党组织委员在届内出现空缺,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及时报镇街区党(工)委批准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或改选。第五节活动方式第11条村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第12条村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三培两带两服务”活动,把素质好、威信高的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5-同致富,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农民生产经营、服务农民生活改善。第13条村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一联四帮一评”活动,通过整合党员、村干部力量,大力开展村事帮工、“公事”帮忙、民事帮办、难事帮扶,并定期进行党员干部评议。第14条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召开支委会,党支部班子每名成员都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在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上先作对照检查,听取党员批评意见。召开支委会时,社区党总支要派人参加。第六节党员队伍建设第15条加强党员教育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第16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要健全完善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关爱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健全完善农村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要加强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党员情况。第17条村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每半年开-6-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重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根据积分情况,及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有关程序,作出组织处理。第18条村党组织要以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村合作组织成员为重点,改善发展党员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第19条村党组织要在换届后三个月内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三年规划,以后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对超过三年不发展党员的村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第七节工作机制第20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名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党总支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向党员群众公开。责任落实完成情况,接受社区党总支和全村党员群众监督。村党组织成员每年一次向社区党总支和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述职,社区党总支组织对每名班子成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与评先树优和绩效补贴挂钩,并记入个人档案。第21条村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党组织要坚持定期向社区党总支和本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7-工作,任期届满向党员大会作全面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第22条村党组织议事制度。(一)村党组织议事的形式一般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二)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三)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同时,要邀请社区党总支领导参加会议。(四)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五)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裁决。(六)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8-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七)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坚决执行。(八)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九)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第23条村委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递交工作报告,同时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委会主任的汇报。村委会主任在会上还应就与会人员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报告工作每半年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第24条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的机密不适宜公开和党员持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的内容外,一律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务公开坚持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每季度公开一次。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规程-9-第一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25条提出入党申请。(一)提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对本人曾受过奖励、处分或在政治历史上有过什么问题的,必须如实写清楚。(二)党支部与申请人谈话。递交申请后,党支部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第26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推选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推选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群众)推荐推选入党积极分子时,应采取“两推一公示”的办法进行。党支部召开由本支部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再召开支部会议,根据推荐情况及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研究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票、群众代表票分别统计,原则上党员、群众推荐票至少有一种达到半数以上的,方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推选入党积极分子以镇街区(工)党委或社区党总支为单位,组织所属党支部集中推荐,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镇街区党(工)委派员列席民主推荐会议,并在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上签字。-10-(二)公示。以书面形式在公开栏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学习等原因,离开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异地党组织申请入党的,实行“两地公示”,既在发展地公示,又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公示。(三)资格审查。镇街区党(工)委成立审查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人审核把关,重点征求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信访、税务等其它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第27条培养教育及备案。(一)确定培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情况,每半年一次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镇街区党(工)委对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第二节确定发展对象第28条确定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11-考察后,根据其积分情况,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镇街区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对争议较大的发展对象,要召开党员大会表决确定。第29条短期集中培训。镇街区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30条预批。镇街区党(工)委确定出初步发展对象后,要把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把关,批准后再由基层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发展。审批时要坚持“七不批准”:即没有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按规定备案的不批准;发展对象培养、考察不够一年以上的不批准;没有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不批准;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不批准;各种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准;程序不严格、发展对象有问题的不批准;整体结构,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性别比例不合理的不批准。发展对象是村
本文标题:安丘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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