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再探讨
1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再探讨*——兼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金成晓(吉林大学商学院130012)自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以来,相关的研究文章和学术著作不断推出,现以形成企业理论研究的一大热点。本文拟在现有讨论的基础上从新的角度并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所有者的权利,即所有者凭借其对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而获得收益的权利。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对“权”的界定和保护源于对“利”的索取。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实质。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或者说没有收益的所有权不具有经济学研究的意义。既然利益关系决定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因而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的形成及其分解只能以能否实现收益或实现收益多少为转移。经济关系愈简单,实现利益的方式和手段愈简单,所有权的权能结构也就越简单。所有权形成的历史和逻辑的起点恰好是商品经济产生的起点。所有权的权能结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使所有者可以直接通过控制和经营资产来获取收益。这一阶段,财产的所有、支配和使用是统一的,各个权能之间没有分解的基础也没有分解的必要。而在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日益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分工体系的逐步完善迫使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经营。这时,所有权与控制权才有分离的可能和必要。促使所有权与控制权产生分离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技术和制度。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具有了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还需要相应制度因素的支持,即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运用。资本市场为巨额资本投资提供了融资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运用则使庞大的企业科层组织运作显示出生机和活力。合伙制企业可以说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企业的最早雏形。而当创办一个企业所需的资本规模非常庞大,少数几个人的合伙仍不能满足融资和分散风险的要求时,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载体,相对个人所有、个人合伙制企业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有限责任。即所有者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我的导师宋冬林教授的指导和帮助,在此特致谢意。文章的责任由作者自负。2二是股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股票是一种体现资本、权利和责任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说,与持有者的身份没有特定的关系,可以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制度,免除了投资者即使在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时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份的自由转让则有助于减少投资者个人效用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冲突。股票市场不仅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提供了控制权转移的途径,而且也为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多样性追求提供了便利。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与之相关的生产过程和组织形式也变得日益复杂起来。在大型的股份公司中,与不同的控制权相关的知识分散于不同的机构或个人之中,由于这些知识在不同的控制机构中传递需要成本,多数情况下将控制权授予拥有此类特定知识的机构或个人,能够降低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组织运作效率的提高。另外,股权日益分散使得单个人所占的份额变小,经营管理活动日益成为公共物品,所有者离企业的控制权越来越远。因此,从逻辑上讲(当然也符合历史),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相反。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使大规模社会化生产成为主流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和控制者是不同的经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二者之间难免存在磨擦甚或冲突。如何认识控制权的本质,协调好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有者应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成为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同样也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象,典型的是所谓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具体由如下三级构成:第一级是各级政府授权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产权运营主体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第二级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营国有资产的产权运作。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所投资企业缴来的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通过控股、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来管理国有资产。第三级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给国有独资和参股企业,他们拥有法人财产,直接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角度考察我国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可以发现,最初级的关系是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各级政府的两权分离关系,而第一、二级及第三级关系则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授权关系。与最初级关系不同的是,第一、二和第三级关系是控制权的分解而不是两权分离。二、控制权本质上是所有权实现手段我们认为,所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和所有权实现手段的区别的一种不同说法。任何所有权,不论是公共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需要相应的实现手段。所谓实现手段,就是指获得收益的具体途径。所有权只是提供3了获得收益的可能性,而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则需要借助控制权来完成。所有权和控制权是两种不同的权能,这两种权能,可能由同一经济主体来行使,也可能由不同的经济主体来行使。应该把职能和具体执行职能的主体在讨论中区别开来。两权分离的命题,由于是从执行职能的主体角度讨论问题,使人们容易忽略对所有权和控制权职能本身应进行的讨论。对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只是规定了所有权实现的可能途径,但不能保证所有权就一定能够有效地实现,所有权的实现依赖于控制权运用得是否得当。所有权只是所有权实现(获得收益)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有权和控制权合在一起才是所有权实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只从所有权角度讨论哪种所有权性质的企业效率高低,即所有权实现程度高低和效果优劣,注定不会有什么结果。私人所有权性质的企业,控制链条较短,因而控制成本较低,但控制权运用不当同样会破产;公共所有权性质的企业,控制链条较长,故控制成本相对较高,可如果控制权运用得好,效益同样会较高。我国理论界关于产权和竞争哪一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在讨论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实现手段哪一个更重要。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都不完整。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形式的竞争:一种是不同经济主体争夺所有权的竞争,这种竞争一般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进行;另一种是具有所有权实现能力或手段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主要是通过经理市场来进行。需要指出的是,经理市场一般只能用于衡量控制权的通用性部分,而与企业关系更密切的控制权的专用性部分则只能由内部的竞争机制来衡量。进一步,即使通用性部分的市场信号,也只是衡量控制权的一种手段,会给经理一定的外部压力,但不能替代控制权运作本身。控制权的运作本身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的分布,这里所说的知识既包括科学知识,也包括未经组织起来的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下的知识。在控制权与知识结合的方式上,当行使控制权所需知识具有“通用性”特征时,选择把“知识传递给掌握控制权的人”的方式会比较有效;相反,当控制权所需知识具有“专用性”特征时,选择“把控制权交给拥有相关知识的人”的方式效率会更高,这也是在企业内部控制权适当分解的基本原因,也是通过掌握“专用性”知识而获得控制权的道理所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实质上是相应的社会所有制关系或法权关系对经济所有权的社会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权的实现途径自然不同。在同一种政治经济制度下,也可以规定多种所有权实现途径,即存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是通过市场体系才得以实现的。需要指出的是,单纯强调所有权收益,而忽视控制权应得利益,反而可能不利于所有权的实现。正如现代博弈论的发展所揭示的:个体理性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出现,或者说,由个体理性原则产生的集体理性原则(集体目标)并不能通过个体理性原则支配下的个体行为自然地实现。要使集体理性能够实现,就需要相关主体采取合作的态度,而所有者与控制者的相互依赖性恰恰为二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现在,我们可以分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按照一般的解释,“内部人控4制”是指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有企业里控制者获得了大部分收益,所有者则所获甚少。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与国有企业特殊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方式密切相关。由于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各级政府都属于代理控制者,区别只是控制层次有所不同。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全体国民,由于所有权相当分散,而且不能转让,因而实际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团体活动所固有的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发生,因为监督是公共物品而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当每个人所有份额很小,个人实施监督活动的成本太大,且团体协商的成本很高时,让其他的人去实施监督,而自己分享其成果是恰当的。故此,在国有企业中,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比所有权本身更重要,天然地具有“内部人控制”的属性。所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改变“内部人控制”本身,而在于在“内部人”中塑造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使其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在“内部人”增加收益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完成“纳什均衡”向“帕累托最优”的转变。三、所有权与控制权整合的经济分析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由于所有者与控制者利益的不一致性,导致两权分离与两权合一时的情形相比,会带来一系列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可以归为三类:一是所有者激励约束控制者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而增加的成本;二是控制者保证和承诺不采取损害所有者利益而支付的保证金;三是所有者拥有与控制者同等信息和才华时的最优决策与控制者决策所带来的收益差额。那么,是什么力量使得这种成本不致过高,以使合作的净收益比不合作时要高呢?一般来说,有三种力量可以降低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额外成本:一是参与合作的双方(或多方)的道德自律;二是参与合作的双方或多方具有均等的威胁力,即当一方不合作时,由此而带来的对方的不合作可以造成对等的损失;三是参与合作的各方可以求助于独立于合作关系的外部力量,正式的机构如法院,非正式的如在儒教文化圈中以人情为基础的特殊关系。这些因素是外在的和前定的因素,与此同时,也需要内在的和合作过程中相关的制度安排来降低代理成本。撇开制度安排的内容不谈,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项减少代理成本的措施。这种减少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激励机制;另一项是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让控制者的效用函数尽可能地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相一致,使控制者在追求自身目标的同时较好地完成所有者的目标;而约束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让控制者的效用函数中尽可能少一些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所含变量不相一致的变量,使控制者在追求某些不利于所有者利益的目标时的成本大于收益,达到规范控制者行为的目的。那么,建立怎样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达到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呢?下面用数理模型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所有者是以索取投资所带来的剩余为目的,同时承担监督控制者的责任,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可设为:),(WCUUOO5其中,△C表示企业剩余,W表示代理成本。它们满足以下条件:控制者一般以收入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知名度的上升而引起的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等为目的。为了分析方便起见,我们假设控制者的效用函数只含两个变量:收入I和除收入以外的其他因素(如在职消费及个人权威等)所综合成的变量P,且变量P与收入I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变量。这样的假定并不影响结论的正确性。控制者的效用函数设为:满足:I=0或P=0时,Um=0一般而言,控制者的收入I是随着剩余△C的增大而增大的,而控制者在追求变量P的增大时往往是以损害△C的增加为代价的。不失一般性,可设控制者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的接近程度可用导数来衡
本文标题: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再探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91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