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现象。•换言之,合同消灭,双方合同关系不复存在。•终止,就是某种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我卖你一部电话机,你给了我钱,我给了你电话机,钱货两清。这个买卖合同到此就履行完毕了,你我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了,合同关系消灭。••又如,我卖你一部电脑,你给了我钱,我给你的电脑不能用是坏的,你要求退货,我同意就把钱还给你,双方通过解除合同消灭了你我之间权利义务。•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即合同终止。•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死亡、破产而债务无人继受,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等等。•如:•1、甲工程师与乙公司订立了技术服务合同,在履行中甲意外身亡,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履行期限1个月,但是双方都未履行,期限已过合同终止。••三、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为合同后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后义务,也有人称为后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是合同终止后,根据诚信原则派生的附随义务。••如:甲与乙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3年期届满,合同终止,甲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可以是作为形式,如通知、协助等;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如不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合同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对合同后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合同后义务,是为了维护履行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第二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有效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合意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原因,合同终止是结果。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2、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用解除。•如,买卖走私物的合同,本身就无效,不需要双方协商解除,也谈不上法定解除的问题。•注意: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如果当事人放弃撤销权,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案例:•甲采用欺诈手段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问题: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分析: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三,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种方案追究甲公司的缔约责任,乙还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方案对乙公司更为有利。•3、合同解除不是自动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方式:•①双方协商解除;•②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③一方依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行使期限:•(1)有期,①法律规定期限;②当事人约定期限,解除权在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无期,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称为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解除原有的合同,也就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合意解除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合意解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一)协商解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订立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如甲公司收到第一批自行车,因市场情况不好卖不出去,要求解除后三批自行车供货合同,这是要约;乙公司同意,这是承诺。双方合意第二个合同成立生效,就把第一个合同解除了。(二)行使约定解除权(约定的形成权)合同双方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有解除权的一方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合同并不自然解除。•注意:•不论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都应当通知对方。•(三)约定解除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区别。•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自动失效,而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解除,必须有一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抛弃了解除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如: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逾期交付房租1个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权;•如果合同约定,当孩子大学毕业若要回海口工作,租房合同终止,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三、法定解除•(一)法定解除的含义。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一方独享,也可以双方享有。如,一方根本性违约(预期违约)或重大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法定解除权双方都可能享有,不论哪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解除权;•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二)法定事由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当这种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应当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对根本预期违约(或称为重大预期违约),守约方获得单方解除权,其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例:•甲方向乙方订购1万台电扇,要求4月份到货。甲方订购的这1万台电扇预定在6月初上架零售。至4月份未到货。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展期,至宽展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案例:•1、甲校定于5月4日举办学生运动会,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2、甲方订货是月饼,过了中秋节乙方还没供货,这就没必要催告了。是否应当催告,应当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质量不合格构成重大违约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违约一方无需催告,有权直接通知违约人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指除《合同法》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三)法定任意解除(随时解除)•法定任意解除,无须条件,只适用法律特定的合同,即承揽、租赁和委托等合同。•第一,定作人可以随时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此权利只有定作人有,承揽人没有;•定作人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无须理由,也无须对理由进行举证;•解除合同是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第二,不定期租赁的解除权,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且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合同法第232条)。••第三,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是以损害赔偿为代价的(合同法第410条)。•(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终止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可以面向将来。比如,对于租赁、仓储、保管、借用、合伙等持续性的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失去效力。•1、溯及既往的解除,整个合同解除,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回复原状。如,我买你10个苹果,10个苹果全都烂了,我不要了请你退钱,整个买卖合同解除。•2、面向将来的解除•不溯及既往的解除,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已经履行的维持现状,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本章引例就是不溯及既往的解除,甲买乙4批自行车,甲只要了1批,因自行车卖不出去,买卖合同解除,后三批不要了。•3、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丧失了履行效力。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否则,不足以保护守约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仍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见课本77页参考案例6--3•(五)合同解除的程序•1.法定解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果。•3.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4.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单纯形成权,行使时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5.解除权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
本文标题: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9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