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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分则内容简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四、特种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期限2)交付地点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情形:(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2)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比如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数额、地点、时间)2、检验义务3、接受标的物4、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四、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付款。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在试用期间里,牛在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5、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1、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王某与赵某某签订一购房合同,王某以5万元购买赵房,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第二天王某即把其制作的家具搬到房中,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第二节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特征如下: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二)赠与合同的种类1、附义务赠与和不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一)赠与人的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受赠人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192条)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1、半个月后,加工厂以木材紧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此撤销是否有效?•无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加工厂不交讨课桌椅,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3、加工厂因资金因难,难于维持生产,提出不履行赠与。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4、若加工厂赠与一中50套课桌椅,后学校发现课桌有质量问题,加工厂
本文标题:第七章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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