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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分类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地位基础上产生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定式合同与普同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程序二、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要约也称为发盘、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格要约应。
2、当具备的条件要约人合格要约内容确定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是专门针对要约人的。要约的效力体现在:要约生效后,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有效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权利。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应当成立。要约一经发出,且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就必须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的撤回:受要约人(特定人)受到要约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称做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备要约人取消称为要约撤销。除非受要约本身规定的限制,要约可以撤销。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消灭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注:《合同法。
3、》第26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承诺对要约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诺成合同承诺使合同成立;在实践合同的场合,若交付标的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正、鉴证、审批为成立要件的要式合同场合,承诺生效虽不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但至少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因素。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的内容及对要约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
4、其它形式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者酬金超过10万元的合同。合同书书信数据电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特别说明1:应当采取但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如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合格;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特别说明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法律规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所在地即为生效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
5、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二、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合同四、效力未定合同一.有效合同1、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拥有的法律约束力。(1)有效合同合法:当事人有能力;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二.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等原因而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能发生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6、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并使其无效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订约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轻率,致使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应当具备的要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轻率或者自己的优势。2、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极为不公平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当事人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
7、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效力未定合同1.概念:2.类型:限制能力的人订立,需要监护人追认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需要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订立,需要权咯人追认或者而后取得了权利。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原则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1、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2、当事人必须正确(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3、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二、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的诚信执行附随义务的执行合同内容不确定适用的一般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8、由履行义务方负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概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旅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B.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C.不安抗辩权指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时,可以中止履行到期义务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念二.合同的保全三.合同担保的种类一.担保的概念及分类概念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
9、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分类:1.一般担保:指合同责任的担保,即债务人以其自身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2.特殊担保: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合意或法律预先特设,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成立的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均为特殊担保。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是指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和恢复债务人财产之圆满状态的法律措施代位权: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撤销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及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以使债权得以实现。其发生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及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权利,。
10、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注意: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必须通过法院方可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害及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须为恶意。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合同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本文标题:第五章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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