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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效力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2、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3、返还负债字据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然有效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合同终止的条件一、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即清偿)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经双方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法定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如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当事人对其发生不负有过错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明示预期违约),或者通过行为表明其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默示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合同法》没有明确何为合理期限。(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从而均成根本违约。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合同的解除程序(1)履行过程中的协商解除程序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即告解除。(2)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①应当通知对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②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即确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1)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没有规定或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②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给予补偿;③合同解除不排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④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三、债务互相抵销1、抵销的含义法定抵销:如果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2、抵销的条件(1)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2)债务种类相同,给付标的相同。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的目的不同,故不能单方抵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同种类的债务也可以折价抵销。(3)当事人互相负有的全部债务均已到期。(4)当事人人没有约定不得抵销。(5)抵销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3、抵销程序(1)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约定抵销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1、标的物提存的含义义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公证部门,叫作提存。提存后,债务人免去了自己的债务,他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消灭。2、可以以提存方式终止合同的情形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3、提存的程序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或监护人,但债权人或其继承人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除外。4、提存的效力(1)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终止。(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法定孳息归其享有,提存费用归其承担。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债权人有权向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提存部门也有义务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物。(4)提存部门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5、提存部门——公证机关6、提存物的提取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免去了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六、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案例:阜成公司与富源公司买卖特种锅炉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如下:(1)阜成公司与富源公司签订买卖特种锅炉合同,标的额为570万元,伟光公司作为富源公司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到期后,富源公司未按期付款。(3)2001年9月,阜成公司与富源公司合并,阜成公司吸收了富源公司,富源公司不复存在。在两公司合并时,对富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不计算富源公司对阜成公司负担的570万元债务,富源公司实有资产为320万元。(4)合并后,阜成公司向原保证人伟光公司主张250万元的保证债权。伟光公司予以拒绝。问题:伟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讨论2005年11月10日,刘某从李某家买走37只绵羊,总价款14500元,当时给付5000元,双方言明余款于次年5月份付清。欠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刘某无钱支付。2006年6月7日,李某提出将37只羊赶回,刘某未表示反对。次日,李某将37只羊以及这些羊繁殖的11只羊羔赶走。刘某提出李某偿付5000元及饲养费4200元。李某提出刘某在此期间曾剪羊毛得款2400元,只同意偿还5000元。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解除?如果解除应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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