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王女士的一家投保现年26岁的王女士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合同上注明王女士的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女儿为第二受益人。但在合同中王女士把自己的年龄误报为25岁,而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心脏病。25岁终身寿险合同今年26岁我可不能告诉他我有心脏病保险代理人过了缴费日未缴保费唉!忘了缴费没关系,还有宽限期呢!保险代理人宽限期条款(二)规定宽限期的目的: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宽限期终了日若遇星期例假日,或法定休息日,或遇天灾地变,期限顺延。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时间的宽限(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或自保险公司催告起30天)。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一)条款内容宽限期内不缴保费能继续保险吗?可以呀!选择自动垫缴就行。不缴保费能继续保险吗?保险代理人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一)条款内容投保人如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积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费,合同效力终止。适用于分期缴费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二)条款的目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维持保单的有效率,保全保险人业务。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需投保人提出贷款申请,保险人自动提供贷款。目的在于垫缴保费。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保单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本息。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单上存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选择了自己缴费行!我还是选择自己缴保费吧。保险代理人宽限期过了还未缴费哎呀!宽限期过了!保单中止了!你可以申请复效呀!保险代理人复效条款投保人在停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复效的条件: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时期的保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1、申请复效的时间一般规定为停效后的两年内①从法律上讲②从保险原理上讲③从保险经营上讲(一)条款的内容:复效条款(三)复效与重新投保的比较:复效:保费与原合同一致,还要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且不能获得停效期的保障。重新投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费,保费高于原合同,但保费从新合同开始算。1、年轻人的选择:重新投保2、年长的人的选择:复效投保人有暂时的经济困难唉!想买车没钱怎么办?可以用保单抵押贷款。保险代理人保单贷款条款如果是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如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终止。(一)条款内容1、只有保单上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才能申请贷款;3、贷款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要扣除贷款本息;若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支付退保金并扣除贷款本息。2、贷款的数目连同截至下个缴费日的贷款利息,不能超过保单在那时用作保证的现金价值。保单贷款条款(二)规定贷款条款的目的:现金价值:主要是投保人超交的保费及所生的利息。主要目的: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投保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投保人现在无力继续缴费那要买车没钱交保费怎么办?你可以在保单不丧失价值的情况下处理保单呀!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一)条款内容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二)不丧失价值的处置方式1、解约退保,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2、减额交清保险;3、展延定期保险:投保人利用现金价值将保险合同改为一次缴清保费的定期保险,改保后,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限要根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进行推算。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①以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为前提;③以当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仅限于后两种方式);②必须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④变更或退保时,如有保单贷款或自动垫缴保费贷款,均需扣除贷款本利。二年以后……保险人发现了女士没有如实告知但已经超过生效日2年了,根据不否定条款,我们不能解除合同。我们刚了解到王女士有心脏病,可在合同里她没如实告知。不否定条款(一)条款内容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1、投保人停缴保费;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3、永久完全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付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不否定条款(二)条款产生的原因若无不否定条款,则根据诚信原则,投保人的正当权益可能被损害,表现在:1、如果合同订立多年以后才解除合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由于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了不可保体。或者被保险人由于年龄太大,重新投保需要缴很多保费。2、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告知不实故意为难以拒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就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共同遇难共同灾难条款(一)条款产生的原因: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条款产生原因:为了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共同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依据。(二)条款内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理赔时发现王女士的年龄误告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年龄误告条款来赔付。出险被保险人的年龄与实际有出入,怎么赔?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是处理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依据(一)条款内容: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缴保费。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年龄误告条款1、溢缴保费(实缴应缴)时的调整(二)调整方法2、保费少缴(实缴应缴)时的调整①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生存给付时,调整公式为:②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现年龄问题,既可以按上面的公式调整保险金额,也可以退还溢额保费。①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费: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实交保费调整给付金额,公式如上。实缴保费应缴保费金额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自杀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纽约州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是发生在保单签署后两年以内,人寿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起:因聚赌被查服毒自杀案案情介绍:某厂工人裘解放于2000年5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后的第二年,裘解放因在家中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询查。被询查后,裘解放看到事情巳为周围邻居、朋人们知道,大家议论纷纷,为此感到没有额面,精神压力很大,担心自己有可能被监禁,于是思来想去觉得还是一了百了好,竟然服毒自杀身亡。事实上公安机关经过各方面调查,认为裘解放在家中与他人聚赌,一来赌博金额还不很大;二来他在询查时能如实交代,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厂里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裘解放自杀身亡后,他的家属在裘解放所在单位的支持下,以公安机关的定性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结付保险金的申请。第二起:因肇事神志错乱跳河自杀案案情介绍:出租车司机姚和平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份5年期的定期寿险。同年10月的一天,姚和平因为在驾驶时用手机与朋友通话,注意力一时不集中,不慎发生车祸,撞伤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的伤势比较严重,生命垂危。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的查勘,裁定姚和平负全部责任。姚和平得知以后,忧虑重重.担心自己将要受到的处理不是“吃官司”就是“丢饭碗”.从此一辈子完了,于是听不进别人的劝说,整天自言自语,发展到后来,竟然神志错乱不能自控。最后,未等车祸事故的善后事处理完,他趁家人不备跳河身亡。事后,姚和平的家属以姚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第三起:随母亲一起坠楼自杀案案情介绍:幼儿园学童孙皓,4岁,2002年7月由其母亲为他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孙的父亲。在商场工作的孙母因一段时期以来与商场经理的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闷闷不乐,以至于产生厌世轻生的念头。同年12月的一天早上,轮班休息在家的孙母,竟带着准备上幼儿园的孙皓从所住的8层楼房跳下,双双坠楼身亡。公安机关经查勘现场,调查取证,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定孙皓和母亲系自杀。孙父为一下子失去妻儿而悲伤万分,在料理完妻儿的丧事之后,他作为其儿子生前参加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三起自杀索赔案的分析1、在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为两年,国外也有规定为一年的,自保险合同成立日起算。合同满两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2、构成自杀的两个条件:①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无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就不能构成自杀②如果行为人是因疏忽或过失,以及在心神丧失、神志不清而无法顶见自己行为结果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自杀。可见,故意自杀是具备主客观条件的自杀,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自杀的企图,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生命丧失的行为。对三起自杀索赔案的处理1、在第一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裘解放服毒身亡.符合构成自杀所要求的主客观条件,应属于自杀身亡。由于裘解放是在2000年5月投保,第二年即2001年自杀身亡,他自杀的时间是在自保险合同成立日起并未满两年之内,因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在第二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姚和平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跳河身亡,因缺少自杀的主观意愿,不具备构成自杀的主观条件,应属于意外死亡。因此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负给付责任。3、在第三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孙皓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母亲引导下作出助楼的无意识行为同样缺少主观条件,不构成自杀,属于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向作为该合同受益人孙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四项选择权1、红利选择权;2、不丧失价值选择权;3、保单持有人贷款;4、给付选择权。1、红利选择权分红保单向投保人支付红利。投保人可以对红利支付的形式进行选择。以下是标准红利选择权:1、领取现金红利。2、红利用于支付下期部分保费。3、红利留在保险公司累计生息。4、红利用于购买趸缴、保费缴清的保险。2、不丧失价值选择权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若一方未完成合同规定义务,另一方可使合同无效。此时,有储蓄价值保单的储蓄价值不丧失。2、当被保险人停付其持续缴费的终身寿险或其他需要继续缴费的保险时,保险人提供了三种选择权:①领取解约退还金;②将终身寿险保单转变为相同面额的定期保单;③选择减额缴清终身寿险。3、保单持有人贷款具有退保金的寿险保单拥有这项贷款条款。该条款赋予投保人借取小于或等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保单贷款要支付利息。4、给付选择权1、现金;2、固定金额;3、固定期间;4、利息给付;5、终身年金给付。有效附加条款及选择权寿险保单享有额外成本选择权,如下:1、保证可保性选择权(guaranteedinsurability)2、免缴保费选择权(waiverofpremium)3、双倍补偿选择权(doubleindemnity)1、保证可保性选择权保证可保性选择权使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发生什么变化,都有权在预定期间内依
本文标题:标准寿险合同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23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