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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讲义
1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一、竞争及竞争法的概念1.竞争法上所讲的竞争即市场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益关系人为对手,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2.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合称,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竞争法立法模式我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属于分立式。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两者同属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有些《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时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为的反道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现在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败坏了社会风气。(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2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例题·单选题】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全部所得B.按照曾经发生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的赔偿额计算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责任。二、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概念仿冒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表征,使人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二)具体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相关考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仅针对知名商品。①由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于众受到法定保护的权利,不是商标,也不能申请专利。②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提供这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对于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1)根据司法解释,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4)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例题·单选题】乙工厂为了增加自己产品销量,模仿甲工厂生产的同类知名产品的包装,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甲工厂生产的。关于这一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甲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专利权,则乙工厂的行为就是正当竞争行为B.尽管包装类似,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区分,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乙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D.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乙工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仿冒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情形之一。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在某图书交易会上,一则广告牌非常醒目,“王朔出新书了——《不想上床》”。开始有人以为是盗名,后来作者出示了“王朔”的身份证,才知道是同名同姓。另外,某出版社将某武侠小说的作者标为:古龙新4著(字体及字号相同并四字等距离排列)。很难看出是“古龙”(著名武侠小说作家)的新作品,还是一个叫做“古龙新”的人的作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法律责任三、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概念及特征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有如下特征:1.行为具有对合性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也就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两个方面。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以排斥竞争为目的3.方式灵活多样概念中所说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二)回扣与佣金、折扣的区别回扣与正当的折扣、佣金的根本区别在于,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而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例题·单选题】甲酒店向该市出租车司机承诺,为酒店每介绍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该客人房费的5%作为奖励,与其相邻的乙酒店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一行为。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甲酒店给付的奖励在公司的账面上皆有明确详细的记录。甲酒店的行为属于()。A.正当的竞争行为B.商业贿赂行为C.限制竞争行为D.低价倾销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回扣与佣金、折扣的区别。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甲酒店对给付的奖励账面上有明确详细的记录,属于合法行为。(三)法律责任四、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概念及特征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有如下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5主体包括广告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2.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同时还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足以引人误解【考题·判断题】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的,即使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也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09年试题·旧)『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二)法律责任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专利技术是公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6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3.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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