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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一节询价文件第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组织询价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一)询价邀请;(二)询价须知;(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七)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八)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九)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要求;(十)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十一)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十二)供应商报价文件相关文书格式;(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采购项目需要确定品牌的,应当推荐三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六)、(七)、(八)项中分别对推荐的品牌的货物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档次应当为同等档次。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第十一条询价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第十二条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第十三条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第十四条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询价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第二节询价公告第十五条询价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询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四)供应商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五)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六条询价公告的发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2个工作日以上。第十七条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询价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询价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1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询价公告时间。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二)变更事项;(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三节报名、提供询价文件、编制和递交报价文件第十八条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且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报名。第十九条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确认或者公证的复印件。第二十条采购执行机构不能以询价公告内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供应商报名。第二十一条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终止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二)终止询价的具体原因;(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询价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的询价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询价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第二十三条询价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获得询价文件。供应商通过询价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询价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现场付款的方式购买询价文件。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获得询价文件后,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在报价文件中报价。前款所称报价文件分资格性报价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询价。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递交报价文件,并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询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第二十九条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的;(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四)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五)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第四节询价小组第三十三条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第三十四条询价小组成员中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询价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第三十六条询价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抽取或委托。第五节资格审查第三十七条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对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第三十八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询价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第三十九条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询价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询价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询价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四十条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第四十一条询价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执行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还应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告知供应商。当场宣布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在询价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第六节询价第四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第四十四条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第四十五条询价小组经审查,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
本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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