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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出台背景和经过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强力维护诚信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出台背景和经过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章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出台背景和经过2000年3月,最高法院正式立项,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委派民二庭负责起草。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和经过《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市场交易发展和交易秩序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力,它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明确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的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强力维护诚信原则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入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强力维护诚信原则《解释》在制定中,始终在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之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以下简单举几个例子:强力维护诚信原则1、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2、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强力维护诚信原则3、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关涉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之利益,对买卖双方关系重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因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还面临着谁有权向加害人索赔或向保险人理赔的问题。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如果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谢谢观看!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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