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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和一般规则(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的条款履行,不得擅自更改。2、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3、情事变更原则——全面履行的例外二、补缺性法律规定(一)质量要求(二)价款或者报酬(三)履行地点(四)履行期限(五)履行方式(六)履行费用的负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逾期惩罚性规定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补充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下面四个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你应该…你不…我就不…3、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分析】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14.5万元其中的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成立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5)他方未提供担保。1.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1、中止履行的权利与及时通知的义务;2、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的履行义务;3、对既不提供担保又没恢复履行能力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例案情: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原告)和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4、5、6月每月分两次向原告提供大同优混煤35000吨,靠港价237元每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4月8日,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4月10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原告派人办理收货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原告来人已更改收货人。4月1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煤零售,加大汇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号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起诉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宝石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已经诉前保全的价值195万元的8200吨煤炭供货义务。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资产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败诉,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原告无煤炭经销资格,所够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用煤。原告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被告与之签订合同,被告发现后依据不安抗辩权停止供货,是自救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查明:原告在余杭市法院有执行案件5件,执行标的537.7万元,原告厂内全部发电机组,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帐户,已经被余杭市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余杭市亭趾信用社。1999年度,原告告正常情况下年用煤量为5800吨左右。原告经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为:主营发电、供热,兼营含下属费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原告向法庭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杭州华能物资公司的煤炭经营证书,没有提供其自己的相关的证书证明其可经营煤炭。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原告隐瞒其负债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继续履行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终止履行合同,并函告原告要准备号全部货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告没有恢复履行合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被告不安抗辩权成立。原告无煤炭经营资格,但尚欠证据证明原告有合同欺诈行为和向被告所购煤炭进行违法销售行为,故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于2000年6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旨在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保全,又称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合同以相对性为原则,故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可见,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作为一项例外制度而存在的。一、代位权1、代位权之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故有保全之必要。2、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依《〈合同法〉解释(—)》第14条,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代位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诉权;(2)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3)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4、诉讼当事人的关系(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两个效果: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的撤销权(二)撤销权之诉1.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合同法》第74条)(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3)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例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末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2、撤销之诉的地域管辖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诉讼当事人(1)原告:债权人;(2)被告:债务人;(3)第三人:受益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合同法解释(—)》第24条)。4、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1)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之行为自始无效;(2)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合并审理;(3)债权人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第26条)。5、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2)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主动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乙企业恶意),如果银行于2005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银行的主张?
本文标题: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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