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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99年3月15日,我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下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一是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标准: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案例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请问: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典型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区分标准: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在:(1)缔约自由。(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5、合法性原则《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概念二要约三承诺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表现在: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二、要约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条件如下: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例: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向其推销某书。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有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三、承诺2、承诺的期限(1)要约规定期限。(2)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A、迟发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B、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格式条款1、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的规制(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洗衣店洗坏衣服,消费者索赔,洗衣店老板说:“我可以赔,洗衣单上事先写好了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我给你洗衣服收了50元,我赔你150元。”消费者不干,说我的衣服花了1000元买的,按照价格的3倍,应该是衣服价格的3倍,应该赔偿3000元。应如何处理?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条款通常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4、数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的无效三、合同的撤销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1、定义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2、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合同的的无效1、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合同的可撤销1、定义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法律特点表现在:(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定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2、种类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等;2、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此义务,但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2)
本文标题:经济法-5、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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