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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合同是双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保管、仓储、技术合同、委托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保险、担保、典当、合伙合同、旅游、雇佣、劳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悬赏、培训、演出。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划分的。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实践性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区分意义:两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区分的法律意义: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是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区分意义:当事人的责任不同以及在善意取得的意义不同三、合同法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订立要求)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名称准确,写明商标、型号等;3、数量:数字准确,计量合法;4、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部门标准的,必须达到标准;5、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应当写明结算的方式(现金、转帐或者票据);6、履行:应当写明期限、地点、方式以及履行费用的承担和产品的交付方式。运货方式有:送货(运输方式由供方选择,风险也由供方承担)代运(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规定,采取何种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如未明确规定,供应方则应按照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组织托运)提货(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规定交货的时间)7、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A、继续履行;B、支付违约金;C、支付赔偿金或罚款。支付赔偿金或者罚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8、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解决。仲裁:提请仲裁的条件和前提上,当事人在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后均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则当事人一方无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提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合同形式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合同名称合同的法定名称: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保管、仓储、技术合同、委托合同。(2)当事人介绍:自然人应当介绍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应当介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3)条款(客体和内容)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订立要求(4)结尾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3有些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但根据其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称之为默示合同。对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合同形式只是证明,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l)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2)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3)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即受要约人特定。但悬赏广告可以。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且对要约邀请人无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生效时间及后果1)生效时间: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进入对方能够控制的区域叫“到达”,用电子数据要约的,如果对方在广告中指明了收件系统,则进入该系统叫“到达”,反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都叫“到达”。2)生效后果:在承诺期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要约。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它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对方。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如:要约中表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原因:①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的;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接受收盘1、承诺的有效要件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应当以通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指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定。“行为“通常指履行的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开始工作等。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为承诺进入要约人系统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过期承诺的意义:超过承诺期的承诺,它不是承诺,只能属于新的要约。迟到承诺的意义:在承诺期作出了承诺,但是到达受要约人时过期。如果要约人未声明承诺迟到的,则承诺有效,反之,它等于过期承诺。案例分析: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帐户。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成讼,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三、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条件1、合格的主体。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预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具备代理资格。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意思表示一致。3、经过要约、承诺程序(二)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与违约责任不同,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一定存在合同关系,只有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2、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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