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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本课件参考书目:《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2015年版周黎明著)中国合同法的演变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哪些?见下页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见书本()另,请见下页合同法资料12、合同的内容八个参考条款(见书本)(合同样板见下页合同法资料2)合同法资料1:订立合同可以有哪些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以上三种形式均可,并非一定要书面形式)如,购物。其中书面形式包括:a合同书;b信件;c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合同法资料2:你会订立合同吗?(合同样板详见书本P45,并请自行起草一份合同)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1)要约(offer)法条见下页(可有多种名称:发价、发盘、报价、报盘)①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还符合:a.内容具体确定;(且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注意:广告)b.须有受要约人一旦接受、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注意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的区别。)(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offer?)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讨论:悬赏广告是要约吗?案例1:张某遗失了公文包一只,内有公司票据三张,票面金额达70万多元。包中另外还有手机、多张信用卡和个人珍贵资料若干。张某焦急万分,经友人提醒,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谁捡到该包并将上述东西归还,愿支付赏金10万元。王某捡到了该公文包,看到广告后,将包和相关钱物归还,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赏金。张某在拿到包后反悔,提出为感谢王某,愿支付5000元。王某不允,最终诉至法院。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10万元赏金?为什么?(见书本P40-41)②要约何时生效例2:中国A公司2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两地邮程为7天。美国B公司2月2号就知道了要约的内容,2月3日即回电,称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合同是否成立?③要约的撤回和撤销a要约撤回:到达之前(生效之前)将其收回;b要约撤销:到达之后(生效之后)将其取消。条件:a撤回通知应早于要约到达或者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b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19条:有两种情况,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例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寄出一份实盘(要约)给B,A在发盘通知(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实盘(要约),收到后B随即于次日(2月20日)发出接受通知,该通知于2月24日到达A处。事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例4:我外贸公司于星期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英国伦敦商人发盘(发要约),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经办人员在报价时发生了失误,将价格误报为每单位200美元CIF伦敦。问:1)若当天下午2时发现问题,我方该如何解决?(注:该自动电传所发的要约于次日上午6时到达);2)若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并未接受,如何处理?3)若第二天上午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如何处理?例5:2003年12月26日,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价格为每台36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12月28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2004年1月1日,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售货员去仓库提货,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原来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3)这一买卖关系中,商场是否有过错?4)本案应如何处理?④、要约的终止或失效合同法第20条四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拒绝:有两种方式a,直截了当地表示拒绝;b,对发价人在发价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eg:要求减价,增加或减少数量,变更交货期或交货的方式等等。即“还盘”,反要约(counter-offer)例6:甲公司7月5日向乙公司发价,截止日期(有效期)为8月1日。乙在7月12日收到该发价,7月14日电报拒绝。甲7月15日收到拒绝电报。若乙公司改变主意,于7月20日表示接受,该接受通知于7月31日到达甲公司处。问:合同是否成立?若乙公司于7月14日用挂号信表示拒绝,马上改变主意,于7月15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表示接受,合同是否成立?例7:我某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有利于英商的变化,该商又在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承诺(Acceptance)①含义(合同法第21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②承诺方式:两种A通知(声明)(statement)B行为(conduct)(第22条)③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④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⑤逾期的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⑥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3)合同何时成立A、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2条B、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注意:letterofconfirmation)见下页资料C、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生效?(五类合同)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销售确认书(saleofconfirmation)是怎么回事?我国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沿袭了85年涉外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了国际贸易中销售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但关于销售确认书,有两点必须要强调:第一,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要求签订销售确认书的,则合同就应该在签订确认书(一式两份,交换签字)后成立;第二,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受要约人作了有效承诺后,合同即可成立。可见,合同法关于销售确认书的规定,并非是一个硬性规定。店堂告示——我们身边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在世界各国广泛被使用,因此,各国对其都有规定。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消费者领域,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甚至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所列内容无效。店堂告示——我们身边的格式条款!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都遇到过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签订过格式合同,那么这些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效力如何呢?比如:商家:“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本柜台东西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宾馆:“如有贵重物品,请交寄存处寄存。若不交寄存处寄存,住客物品的遗失或者损坏,本宾馆概不负责!”野生动物园:“本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若在猛兽区随意下车,遭到猛兽攻击,本动物园概不负责!”本人所住小区前段时间在洗衣店门口也贴出了一张告示:“告示若非因本洗衣店原因,导致衣物损坏,本洗衣店概不负责!”顺便提一下“生死状”问题(详见书本P48)格式条款的特点:①格式条款的要约是向社会公众发出,至少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②格式条款具有整体性和不变性,甚至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这就排除了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③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多由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成书面形式,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4)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规定)a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b相关规定:1、提供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第39条第一款)2、具有本法第52、53条情形,或者提供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3、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提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9: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1年5月,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助100万元,为原告盖一幢小楼,但原告也必须同时为此投入一笔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资金到位的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份到位,在此之间,原告务必做好开工的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原告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于8月份向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资金尽快到位,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3万元。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详见书本《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2015年版周黎明著P50)三、合同的效力(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请判断:“明年6月1日开始大选时合同生效”“下次下雨时,本合同终止”1、附条件合同(合同法第45条)一个事实要成为条件须具备四个要件:a、须属于将来事实;b、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c、须属于合法事实;d、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2、附期限(合同法第46条)见下页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与附期限两者的根本区别:条件是将来不一定会发生的事,期限是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具体来说,一个事实到底是条件还是期限,无非这样四种情况:(1)时期确定,事情的发生也确定;(2)时期确定,事情的发生不确定;(3)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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