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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吴广华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城镇化作为一种历史过程,不仅是一个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结构和功能转变的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第二,城镇化是第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发展的过程;第三,城镇化是地域性质和景观转化的过程;第四,城镇化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过程。概括起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人的地理位置的转移和职业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演变;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城镇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城镇经济社会、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化过程和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过程。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为6.07亿人,城镇化水平为45.68%,比解放初期提高了35个百分点,年均增长0.95个百分点。我国城镇化率从20%到40%只用了22年,这个过程比发达国家平均快了一倍多。1995至2005年期间,全国城市化率每年提高达到1.4个百分点。但是,2005年我国43%的城镇化率是“虚假”的。因为,其中包括了1.3亿“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这些人与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还有相当大的差别。主要问题出在“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太快,农民的土地被城镇化了,而农民及其家属却未被城镇化。另外,43%的城镇化率还包括了一些城镇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扩大辖区面积而带来的结果。但这些“城镇区域”的产业结构并未转型,缺乏产业支撑力,也基本上没有城镇的基础设施供应,实际上仍然是农村。我国虚高的城镇化速度和城镇化率,有很突出的人为拉动的因素,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国情,脱离了客观规律。双层经营,集体经营是一层,家庭经营是一层,而家庭经营是基础。而事实上双层就剩下一层了,那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还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了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承包给家庭经营。当然,从体制上来说,这也意味着我们国家随时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收回,在这个意义上,突出强调双层经营里的集体经营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还是完全必要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难以进行规模化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土地流转,可以兼并土地,这样才能有利于规模经营,买拖拉机才合算。但是大规模经营使用播种机、收割机等大型器械必然就会挤出农民。以前10亩地2个农民,1000亩就容纳了200个农民,大规模经营后,可能1000亩地1个农民就搞掂了。因此,农村有过多剩余劳动力的话就不太适合大规模生产,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围绕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采取相关措施。主要有:第一,建立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从提高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反映资源稀缺机制的角度,大幅度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2005年7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征地补偿标准比过去总体上提高了47%。《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上调,并首次以政府规章明确用土地收益“反哺”农民。第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一是城区失地农民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三是为历次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四是签订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创新农民承包地流转机制。首先是实行承包土地的自愿、有偿流转。无锡市锡山区按每亩每年1000元的租金支付给农民,建设高科技的设施农业示范园;东台市的头灶镇徐灶村以每亩年租金700元流转800亩农民承包地(15年),由外县(海安县)的一位农民企业家投资种植葡萄。其次是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消除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第四,为农民住宅动迁进行合理补偿。昆山市凡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涉及农民宅基地动迁的,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而是按照“拆一还一”的政策,统一规划农民新型社区,建造农民公寓楼进行动迁安置。目前,全市已建成33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已有64%的农民生活在集中居住区。动迁农民不仅有自己的住房,还有1~2套用于出租,获得稳定的物业收入。广东农地流转呈现如下主要特征:第一,农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入股为主,趋于集中和规范;第二,农地流转组织形式整体上以集体统一流转为主,委托集体流转是集体统一流转的主要形式;第三,农地流转规模的区域差异很大,基本上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第四,农地流转类型以耕地为主;第五,农地流转中政府引导作用明显。广东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有: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机制不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即以行政推动代替科学引导,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权难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以土地流转取代国家征地行为,圈地现象突出。促进广东农地流转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第一,重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促进土地流转规范进行;第三,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四,从法律和政策上完善配套制度;第五,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次发达地区和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采取规范、引导、帮扶的策略。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目前的农产品流通还远不能够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人们在经济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更高的要求。(一)商品双向流通渠道十分不畅农产品流通建设十分薄弱,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突出。农产品信息滞后,流通不畅,很容易造成生产的盲目性。主要表现在:农村商品流通网络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农村商品流通的集约化、组织化程度低,流通成本高;农村商品流通网点数量不足,基础设施比较简陋;农村市场监管工作薄弱;商品质量不高,食品安全隐患较大。(二)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组织化程度低、规模小、设施不齐备、经营管理手段落后是我国农村流通体系的重要特征,且缺乏现代的、有组织的流通企业和流通体制。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普遍处于低位,农业生产循环不畅;市场主体及其组织的迟滞发育;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三)流通方式落后,集贸市场、夫妻店仍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商务部和中国农业大学对20个省500个村的1万家农户问卷调查,80%的村没有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97%的农户盼望城市超市向乡村延伸,77%的农户买过假冒伪劣商品。中国目前农产品交易还是以初级产品为主,农产品分等、分类和包装等标准化水平很低。发达国家农产品在超市销售的比例超过75%,美国、德国达到96%,而中国平均只有5%左右。(四)流通产品档次较低未经加工的鲜销产品占了销售产品的绝大部分,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不到10%,保鲜储藏不足18%,加工比例不到25%。农产品分等分级、半成品加工和规格化包装等增值服务能力还比较弱,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与安全卫生、新鲜营养的食品消费潮流很不适应。(五)批发市场价格波动大,不利于农产品的供求均衡我国农产品成交价格完全取决于当时当地农产品的供求状况,而批发市场上农产品的供求数量又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供求失衡,就可能产生价格和产销量的变动呈发散型的不稳定状态。市场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价格,反复出现大幅度涨跌,对农业生产产生负面影响。(六)农民在农产品流通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农民分散从事农业生产,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他们为农产品物流提供商品源,却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形成真正利益共同体的更少。农民不可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信息,不可能对价格的走势有明确的判断,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运销商提出的价格,使得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大多数转嫁到农民身上。(七)农产品流通体系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的要求在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中“重城市、轻农村”,在农村工作中“重生产、轻流通”,致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发展速度迟缓,与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日益增长的要求不符。中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丁学东副部长在农村改革3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11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的总体体系,它既是一个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国家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重要反映。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不断调整,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经历了初步建立、日益发展以及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了城乡统筹的进程。一、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演变历程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演变主要是循着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转变而逐渐展开的,经历了由农业养育工业的政策开始向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性转变,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1999年左右,财政支农体系初步建立,支农投入逐步增加,1998年财政支农资金首次突破1000亿元。国家实施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相继设立了水利建设基金和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风险基金。二是1999-2003年,财政支农政策的调整期,国家与农业的“取”、“予”关系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了农业养育工业的政策取向。三是2003年以来农业财政政策发展新时期。这一时期,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实现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国家开始对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格局进行重大调整:加大支农政策的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覆盖范围,逐步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着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框架。二、目前财政支农政策已形成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的完整体系(一)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构建农民减负政策体系。2000年我国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予以支持。2006年1月1日起,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一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传统分配关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构建促进农民增收政策体系。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四大补贴政策,并对农民卖粮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委托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利息、费用等补贴均由中央财政负担。(三)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构建农业产业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对生猪、奶牛、油料生产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奶制品等主要农产品供应;支持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加扶贫开发投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四)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农村社会事业支持体系。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公平;支持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三、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的经验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历程,财政支农政策取得的巨大成就,与财政支农政策的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体系不断完善密不可分。(一)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调整国民收入分
本文标题:《农村政策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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