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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目录0.定义1.承包单位的义务2.业主/业主方的指示3.合同文件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及收费5.工程的标高和放线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7.专利权税与专利权8.施工负责人9.业主/业主方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10.工程监督/监理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12.工程量清单13.合同总价14.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及货物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16.分段竣工17.转让和分包18.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业主的保障19.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20.建筑工程一切险21.接收工地现场、竣工和延期22.拖期赔偿金23.延长竣工期限24.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5.业主终止合同26.承包单位终止合同27.证书和付款28.履约保证书29.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30.总承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照管31.战争爆发32.战火破坏33.文物古迹34.仲裁35.行贿合同条款附录CC/10.定义0.1业主指砂之船**********有限公司;0.2业主方指经业主授权在某一领域能代表业主的其他人士,如上述业主方不再担任本合同的业主方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承包单位不能反对,但据本合同继后所委任为业主方的任何人士不得否决前任业主方所发出或发表的任何证书、决定、批复或指令;0.3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指业主所任命派驻工地代表者或其继任人;0.4承包单位指投标承包本工程的已为业主接受的公司;0.5“总承包单位”指由业主委托承建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0.6现场指位于进行施工的工地及其它作为工作间或贮物使用而构成的场所,本工程现场为按图纸所显示施工围墙范围内的场地;0.7批准的指业主方/业主以书面形式批准的;0.8月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月解释;0.9日一词应作一个日历天解释;0.10当局指监控建设全过程事宜,例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证书等的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权力机构。0.11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1.承包单位的义务1.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承包单位应为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所显示的及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包括深化设计和保修),并在各方面满足业主合理的要求。1.2由本合同生效日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单位须完全负责保护本工程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品。1.3除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外,承包单位仍须完全负责保护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承包单位亦须负责按本合同条件第15条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CC/21.承包单位的义务(续)1.4若承包单位发现合同文件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或歧义时,应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指明不一致和/或歧义的地方,而业主应就此发出有关指示。任何按此发出的指令将不被视为变更指令,而承包单位亦不会因上述业主指示而获得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2.业主方的指示2.1承包单位应实时遵守及执行本合同明确授权予业主方就有关任何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示,(须受本条第2.2和第2.3款的规定所限)。若承包单位在接到业主方要求遵守及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及执行时,则业主可雇用和支付其它单位执行该等指示所须的任何工作,而有关此等雇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业主直接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再加上业主为此工作而产生的合理的管理费),业主可视为债务向承包单位索偿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与承包单位的款项内扣除。2.2对于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方根据承包合同条件内规定的方式于继后计量和估价,承包单位不得因估价未完成而拒绝执行指令要求的一切工作。2.3所有业主方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述指示不会立即生效,而承包单位须在收到口述指示后七天内向业主书面确认,若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单位确认书后七天内未有书面反对,则该指示应在后述的七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a)若业主方在发出口述指示后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示,则承包单位无须按前述确认,而该指示应在业主方确认的日期起生效。(b)若承包单位及业主方任何一方均未有按前述方式确认前述口述指示,但承包单位已遵守及执行指示时,业主方则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该指示因此应被视为于发出日期起生效。CC/33.合同文件3.1合同文件应理解为包括以下内容:(a)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及与本合同立约有关的函件(c)合同条件及其附件(d)合同图纸/工程规范(e)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中的单价及综合总计(f)投标须知(g)投标书及其附件并按上述排列次序,排列在先及时间在后者优先解释。3.2在签订本合同后,业主方应立即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前已提供外):-(a)一份以业主名义签署证明的协议书条款和本合同条件(b)一套合同图纸3.3业主方应在工程进行中随着需要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两份其合理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合同图纸、工程规范、资料表或细节,或令承包单位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详图。3.4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份按本条第3.1款所指的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和一份按本条第3.3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业主使用。3.5若业主方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7条第27.6款发出最终付款要求时,承包单位须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说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性质相近的文件,以及其它附有业主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业主方。3.5承包单位不得将前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而业主,业主方亦不得泄漏或使用工程量清单内的任何单价作合同以外的用途。3.7业主方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承包单位发出。3.8无论业主、承包单位、分包商、供货商的国籍、住所或户籍,及无论本工程所在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CC/4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4.1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或任何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具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须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机关发出所要求的一切的条例和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前,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项工程变更和详细解释,同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示,若承包单位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方/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4.2承包单位须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本工程根据政府任何现行法律或法规、或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制订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规章或附则而征收的属于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或收费在法律法规上指定由业主支付,而本合同文件内的条款中指定或明确由承包单位支付,则此等费用或收费已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由承包单位代替业主缴付。4.3承包单位须协助业主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各种施工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合同期间持有该等有效的许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4.4若承包单位未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务形式向承包单位追讨。4.5业主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做出有关所须申请,承包单位须预先提交所须一切的文件及资料予业主及全面协助业主做出该等申请。4.6承包单位须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或地方的税费,须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向承包单位征收的税费。承包单位亦须及时向业主出示按本合同规定可从业主收取的所有款项的有效完税发票。承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纳税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4.7承包单位须尽最大努力协助业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局、环保局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供图纸资料以获得本工程所需的批准及相关证件。CC/5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续)4.8承包单位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a)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b)业主为获取竣工证书而委任的顾问。按本合同条件第21条第21.1款及第22条,本工程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直至获取所须竣工证书。无论一切延误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将不会因获取上述竣工证书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4.9承包单位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承包单位则应支付所有需缴的关税。对于承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业主将不予以补偿。承包单位亦应支付自身进口材料(用于临时工程的)、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有关非直接使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货物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4.10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工程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关税或(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运出口时)按金。5.工程的标高和放线业主方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并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尺寸准确的图纸资料,使承包单位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承包单位应负责任何因自行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6.1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必须与图纸及工程规范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6.2业主方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提供单据证明所用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条第6.1款的规定。6.3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开启已掩蔽的任何工作,以便检查或安排或进行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安装)或任何已施工工作的任何测试。除非工程量清单已有规定,或除非检查或测试证明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此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事后的修复费用)应加在最终结算金额内。承包单位须在工程掩蔽前给予业主方最少2天的预先书面通知去查验。若承包单位没有发出前述通知,业主不会支付任何开启,测试和修复工作的费用,亦不会给予因此而所需的任何延期。CC/6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续)6.4业主方可发出指示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从工地现场运走。6.5业主方可以(但不能恶意或无理地)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解雇工地上的任何人员及任何表现不理想的分包商。7.专利权税与专利权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图纸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所有专利权税或因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金额内,而且承包单位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承包单位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但在工程进行中,若承包单位遵照业主方/业主的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承包单位不需承担任何侵犯该等物品、工艺或发明专利权的责任,而且承包单位因此需支付给该专利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损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加入最终结算金额内。8.施工负责人承包单位必须在工地现场雇用一名具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而业主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单位。(a)该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流利的普通话及能书写中文。(b)该施工负责人必须由业主方批准并在未得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能任意更换。9.业主/业方主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业主/业主方均应有权随时进入工地现场,或承包单位为执行合同做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10.工程监督/监理业主有权委任一家监理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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