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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产品和价格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订购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27台。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单位:万元电梯梯号电梯型号主要规格设备单价运保费单价安装费单价单台小计1-3#LEHY-II载重量:1050㎏,速度:2.5m/s,28层/28站/28门28.861.017.0134.964-7#LEHY-II载重量:1050㎏,速度:2.5m/s,31层/31站/31门30.061.05.6736.868-10#LEHY-II载重量:1050㎏,速度:2.5m/s,30层/30站/30门29.921.023.236.5911-16#、21-27#LEGY载重量:800㎏,速度:1.75m/s,7层/7站/7门13.541.017.0117.0717-20#LEGY载重量:800㎏,速度:1.75m/s,6层/6站/6门13.051.032.8916.5合计524.8279.8650总价650万元大写陆佰伍拾万元整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且产品预付款汇入卖方账户后生效。三、款项支付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买方支付1万元/台的款项作为定金。2、买方于设备排产前将当批产品预付款即设备价20%汇入卖方账户(含当批已付定金)。3、双方约定款到发货,发货前买方将当批产品提货款即设备价80%和100%的运保费汇入卖方账户,由卖方出具当批设备价80%的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止。4、买方在距双方确定的开工日期十天前,将当批产品安装费50%支付给卖方,卖方收到款后在约定的日期进场。5、安装产品在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三天内,买方将当批产品安装费50%支付给卖方(每台安装产品的安装费余额在该台安装产品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2验收后三天内付清),由卖方出具当批设备价5%的银行质保金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满,如果买方在卖方自行验收结束两周后仍不申报,买方也应付清余额,卖方在收到所有款项后向买方办理产品移交手续。6、买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卖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7、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不付清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8、设备款及运保费支付给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支付给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设备发票由上海三菱电梯重庆分公司开具,设备发票及运保发票均随货到。9、经卖方同意,计价和支付为不同币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四、交货日期1、卖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且在电梯排产后100天内向买方交付产品。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五、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并送至买方工地并卸车。六、交货方式汽车或者火车运输。七、产品包装1、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2、买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八、土建要求买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买卖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双方3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买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双方签字认可。九、安装资格保证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卖方实施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并持有卖方开具的项目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十、安装实施前的约定1、双方预约于2010年月开工安装,2010年月安装完毕(最终以货到工地现场时间为准)。2、在预约开工期前,卖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与买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3、卖方进场开工的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及委托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十一、安装施工方式委托方在安装施工的责任1、施工前1.1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上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并将正式电源放至受托方指定的位置。1.2妥善保管接收的产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1.3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须给予受托方正常的施工周期。2、施工中2.1负责产品的起吊工作。2.2提供施工期间必需的水、电和安全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负责与施工有关的上建部分的填塞、浇注和按委托方要求实施的装修。2.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作业区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库房和工具室,以防产品零部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遗失。2.4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受托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2.5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2.6施工现场在受托方所在区域以外的,请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42.7协助提供施工人员的就近宿食的生活方便。3、施工后3.1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负责产品交付后的日常管理。受托方在安装施工中的责任1施工前1.1在合同预约的开工期前,按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上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同时与委托方商定具体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1.2会同委托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后列出清单并向受托方主管部门反馈,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2、施工中2.1按照受托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安装,并负责脚手架及其搭建、拆除,以及产品的分层、搬运、就位等工作。2.2按照受托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调试。2.3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2.4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出席委托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3、施工后3.1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3.2配合委托方,做好政府部门验收的配合工作。3.3提供产品使用咨询服务。3.4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服务。十二、产品质量保证设备部分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5规范》标准制造。3、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卖方承诺:“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接到故障通知后应120分钟内抵达现场维修,普通故障的修复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如有损坏,则提供并更换零件的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若主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必须更换主机。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卖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5、卖方与买方或卖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行《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9、在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实行每月至少有2次定期检查保养设备工作,实行24小时热线招修服务,设点后若电梯发生故障,保证在半小时抵达现场维修。设点前,重大故障保证在2小时抵达现场维修。乙方承诺一般故障在8小时内修复,特殊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如乙方在48小时内未能修复或恢复运行,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停梯时间应由甲方告知业主。10、有偿终身享受优惠价供应各种常用配件,在保修期内无偿更换非人为损坏的零配件。11、售后服务责任: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更换,当项目全部电梯安装完毕正常投入运行的免费保修期内,派驻1-2名维修技师进行售后维修服务(买方免费提供场地)。6安装部分1、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产品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十三、产品质量验收设备部分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电梯规格书”(附件一)。2、除卖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卖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3、双方履行安全合同后,卖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安装部分1、安装完毕,卖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2、卖方验收结束后,买方在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涉及卖方责任的整改项目,卖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3、安装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卖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买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十四、安装保修其的服务1、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晶卢12个月,保修期内由卖方承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2、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卖方将第季度作一次质量跟踪回访服务,卖方服务不替代买方应承担的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3、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日常维7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买方和卖方须就竣工移交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十五、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1、当地政府部门和工程总包商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种类费用。2、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十六、违约责任设备部分1、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全合同总价的5%,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安装部分1、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2、由于买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或造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滞后、延长,买方应以每天200元/工向卖方支付误工损失费。3、卖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买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买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
本文标题:电梯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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