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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神华宁煤集团83万吨/年二甲醚项目一期工程(60万吨/年甲醇部分)气化和空分装置施工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天津辰达工程监理公司经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神华宁煤集团83万吨/年二甲醚项目一期工程(60万吨/年甲醇部分)工程地点:宁夏.灵武市.磁窑堡镇黎家新庄工程规模:83万吨/年二甲醚项目一期工程(60万吨/年甲醇部分)气化及空分装置总投资:______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附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2007年9月20日开始实施,至_2009年12月30日完成(不包括6个月的免费服务期)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即“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业主”系指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7)“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2)“工地例会”是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3)“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4)“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5)“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6)“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17)“日”是指日历日。(18)“月”是指日历月。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3903-20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宁发[2007]231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执行新规定的通知》,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2)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与第三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3)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资料设计说明。(4)业主的授权文件。(5)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业主发布的信函、指令、变更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其它有关工程管理程序文件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文件。(6)经签署本项目的建设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文件;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二)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范围及监理业务,向业主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随着工程进展应对其修改完善),并委派崔景华为总监理工程师,经业主批准授予其在本合同范围内,按照本合同及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理业务涉及的权力,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本合同的监理范围为合同附件2所述的范围。本合同监理工作内容为合同附件3所述的内容。本合同监理关键人员为合同附件6所述的内容。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必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并全面理解和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及有关规范。监理单位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本项目现场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的并适用于本项目要求的纸质版相关规范及图集(最新版)及相关电子文件,便于业务的正常开展、业主有权定期检查该资料。第六条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应将其设施与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移交业主。第七条在合同执行期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给第三者。(三)监理人员职责(1)运用运筹学,编制统筹网络控制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将建设工期严格控制在计划内。项目建设计划周期为2007年3月10日---2009年12月30日。(2)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概预算;(3)负责编写项目开工报告;(4)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5)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计划,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及价格;(6)督促、检查各承包商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遵循技术规范符合技术标准;(7)调解和解决甲方和各承包商之间的争议;(8)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必要时抽样检验;(9)审查设计变更;(10)检查安全防护措施;(11)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12)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工程报表,签订付款凭证;(13)处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谈判;(14)整理文件,建立技术档案;(15)组织验收,撰写验收报告;(16)审查工程结算,负责按合同规定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和调值的计算和确认;(17)负责检查工程缺陷维修进程,鉴别缺陷责任;(18)审查最后工程决算;(19)监理人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以上职责的分工详情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3903-20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四)业主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适宜的外部条件,这些关系包括但不限于:①与各厂商或供应商之间的关系;②涉及合同执行而发生的与本工程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九条业主应当依据监理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与图纸。第十条业主应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项及时作出书面决定。除了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一般事项,业主应在3天内做出书面决定,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并对其负责,但在事后应报告业主。第十一条业主应指派一名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并有权迅速作出决定的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监督和检查本合同执行情况,处理有关问题。业主应将其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授权通知监理单位。更换该代表应提前七天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单位的主要成员和职责分工,监理权限书面通知选定的合同承包人。第十三条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情况下,向监理单位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和与本工程有协作关系,配合关系的单位名录。第十四条业主仅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及办公桌椅。(五)监理单位权力第十五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力:(1)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涉及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对工程结构设计、施工工艺、材料的选用及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按照优化安全的原则,自主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6)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发批准或不批准的指令,并同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7)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8)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征得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指令。(9)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监督其退出现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整改、返工,若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发布停工令。在复工条件具备时,征得业主同意,可以发布复工令。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业主。(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权、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需要延长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建议权。(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对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认,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7)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包括: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力,或严重违反施工操作规程而又不听劝阻的,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并有权向业主提出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8)在监理过程中,对表现好的承包商,有权建议业主对其进行奖励。(10)监理人还应拥有业主书面授予的其它监理权力。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此种变更严重影响工程的费用、质量或进度,这种变更应事先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以独立、公平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促裁时,监理单位应提供公正的事实材料作证。(六)业主权力第十八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任务变更的审批权、决定权,并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审查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的合格性,监理单位调换监理总工程师、专业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年度监理报告及工程竣工时的监理总报告。第二十一条当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
本文标题:监理合同天津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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