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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二)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救济(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力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销售去人数是一种合同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格式条款(一)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多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合同的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在订立和同事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除了按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外,还确定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一)要约1、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典型的邀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拍卖公告。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是要约的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而且规定要约不可撤销,同时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此要约不可撤销而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可撤销。6、要约的失效(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也就是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这是反要约。(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2、承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对已经发出但没有生效的承诺撤回。承诺不存在撤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大多数合同都能生效,除非具备无效合同要件。三、无效合同(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二)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三)胁迫的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四、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要求不撤销,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二)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五、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造成的。(二)效力待定合同发生的原因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相对人的撤回权与催告权: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是否予以追认,且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做出。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必须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3、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经权利人追认。(3)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规则(一)履行的主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履行期限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履行合同的为赤炎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三)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方式如一方需要变更方式,要取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行为。(五)履行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二、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人保,即以人作保,是以该人的资产信誉设立的担保,也即保证人担保。物保,即以物作保,是以物为标的而设立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形式。金钱保,即以金钱作保,是以金钱为标的而设立的担保,如定金。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担保,无须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设定,只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担保即可成立。如,留置担保。约定担保是指须经当事人事先约定方能成立的担保形式,如抵押、质押、定金、保证等担保形式。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针对以债务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所有的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的债务而特别设立的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二)担保合同1、担保的从属性成立的从属性:担保为主债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100万元时,丙负责偿还。事后查证,甲、乙之债是一重大误解,根本不存在,则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不存在。变更的从属性:主债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例:甲乙欠100万元,丙为保证人,但甲、乙约定将债务变为80万元,则丙的保证之债变更为80万元。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随之无效。例:甲工业企业向乙商业企业借款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丙的一幢房屋作抵押。后甲、乙的借款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则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无效。2、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该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能偿还,而被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昀高是多少?200万例2: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不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不能偿还。则乙可以如何主张其债权?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例3:甲乙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无责任例4:上例中若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昀高责任是多少?200万元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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