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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3-7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贸易术语E组贸易术语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F组贸易术语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C组贸易术语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D组贸易术语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这是极为重要的。FOB贸易术语•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交货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4、风险转移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5、费用划分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FOB贸易术语•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5、风险转移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6、费用划分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FOB术语案例分析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概念:指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2、要约与承诺3、国际买卖合同的内容(1)品质规格条款(7)支付条款(2)数量条款(8)商品检验和检疫条款(3)包装条款(9)免责条款(4)价格条款(10)仲裁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案例:2008年9月2日,乙国羊毛供应商致电甲国羊毛生产商,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甲国羊毛生产商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甲国羊毛生产商,当天晚上甲国羊毛生产商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乙国羊毛供应商。问:该合同能否生效?三、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转移1、公约处理风险转移问题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加大过错方的风险责任原则(5)划拨2、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货物特定化比如某服装厂生产某型号的服装1000件,其中800件是给A客户生产的,另200件是给B客户生产的。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这1000件服装哪800件是A客户的、哪200件是B客户的都不确定,工厂可以随便分配。但工厂现在把800件服装装进了有A客户唛头的外箱里并封了箱,就把这800件服装特定化了:这就是A客户的货了,就不能再从中拿出几件算做B客户的货了。第四章招标投标第一节招标投标概述一、概念招标: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二、招标投标的项目内容第二节招标一、招标人及其不得为的行为二、招标方式与程序1、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编制招标文件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投标人及其资格要求•主体资格•能力资格二、投标文件的编制三、投标的生效和撤回1、投标的生效应结合其要约属性2、投标撤回四、投标人不得为的行为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分包一、分包及其条件(应该注意的事项)二、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的责任1、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2、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第五章政府采购一、概念•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特征: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2、非盈利性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4、规范性5、政策性6、公开性7、极大的影响力二、政府采购与供应商报价的注意事项三、政府采购的范围及原则四、政府采购的模式五、政府采购的方式1、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3、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条件: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六章与采购相关的其他重要法律第一节竞争与反垄断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的行为。3、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二、反垄断及其他相关法律1、垄断:指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或形态。2、中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属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三、限制竞争行为四、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案例1:女朋友对男朋友说,下班过来接我,赏你香吻一个,男朋友说,“你贿赂我呀?”案例2:医药公司为推新药,请院长、药剂科主任吃饭,并各送红包10000元,院长、药剂科主任收了钱,但并未答应引进该药,事后,该新药因药厂生产原因,未能如期推出,此事不了了之。案例3:老王儿子今年高考,老王为求保险,请当地教委主任吃饭,希望在成绩不理想情况下,提档时能够优先录取自己儿子。席间,老王送出2万元,教委主任答应帮忙。老王儿子后来成为高考状元,如愿上了北大,教委主任也并未出力。案例:如何认定法律中的“贿赂”案例4:老张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已接近退休年龄,在任最后3年,一直非常“关照”某医药公司。医药公司也一直想有所表示,老王说,“我现在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拿你们的钱,就算受贿,而你们也算行贿,为了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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