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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导入提问:货物运输中受到损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物流管理人员在处理理赔中应具备哪些技能?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保险法律法规知识?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本课内容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保险法的特点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内容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教学目标使学生熟悉保险合同,明确保险合同的相应条款,在物流活动中会运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问题,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概念先来了解保险的基本知识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的分类财产损失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简称保险关系。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保险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保险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保险的特性1.社会性:保险涉及到社会大众的生活;保护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2.强制性:保险法中设有许多强制性规范。3.技术性:以数理计算为基础4.伦理性:必须善意为之,为防范道德风险而设计。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保险的对象不同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⑴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⑵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适用下列人员:⑴本人;⑵配偶、子女、父母;⑶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要依法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善意地行使权利,忠诚的履行义务。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三)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损失补偿的范围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财产保险中,最高赔偿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人身保险中,则以约定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另外还包括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有效规则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单一原因如果属于保险事故,该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赔偿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反之则不赔。如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保险人只赔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难事故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以最近的、有效的(后因)为近因。③当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若新的独立原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在不保危险之后,由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若新的独立原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多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2.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交付保险费义务(3)减损义务(4)提供单证义务3.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2)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合同(范本)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作业案例分析题:保险合同成立与否某年9月30日宁波市其外贸粮油食品公司与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秘鲁鱼粉2000吨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FR价,合同约定11月装船,但未约定具体的承运船舶。宁波粮油于当年11月1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火烧、霉变结块险;并约定装载工具、航次、开航日期均依据提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加注“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该投保单对保险费率一栏没有任何记载,但在宁波粮油投保时,保险公司称:待运输船舶确定后,根据船龄最终确定费率。次年1月17日,巴哈马籍的“LadyBella”轮第13航次装载着保险合同项下的2000吨鱼粉从秘鲁的钦伯特港出发,于3月19日抵达上海,3月20日鱼粉自燃出险。经鉴定,结论为自燃原因,系货物积载时间较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所致。于是宁波粮油便向中保财产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原告未交纳保险费”、“承运船舶为老龄船,增加了风险责任,而原告未尽告知义务”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单”为由抗辩说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实践训练题:代表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体现。其他条件可以自行拟定也可以由老师给出。时间在一周内完成。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本课内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二、可保利益三、索赔与理赔四、代位与委付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导入总结上节课讲过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同学进行提问,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事项有哪些?总结后过渡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讲的内容。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邀请2.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做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新反要约承诺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在生效之后,会由于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得其法律效力发生变化。标的的数量、价值发生变化,或坐落地点变更,或用途改变,或危险程度改变增加或减少承保责任,以及变更保险责任的期限。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了全部保险责任而终止。三是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基于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而全部灭失时,终止法律效力。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国际贷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是指被保险人(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对进行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金额向保险人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承保收费后,对所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予补偿。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1)海上运输保险。(2)陆上运输保险。(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4)邮包保险。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可保利益(一)可保利益的定义:习惯上被称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二)可保利益的时间:即保险事故出现、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三)可保利益应具备的条件:1.可保利益的合法性。2.可保利益的确定性。3.可保利益的有价性。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三、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一)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包括两种:一是自然灾害:雷电、海啸、地震、飓风或火山爆发等;二是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爆炸等。2.外来风险:它也包括两种:一是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碰损等;二是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等由于军事、政治、社会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承保的损失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包括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两种:①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或船舶失踪后相当一段时间仍无音信。②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丧失其所有权,要收回这个所有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2.部分损失。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分为三类:(1)共同海损:注意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首先,是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其次,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第三,牺牲或费用是人为的,不是意外。第四,该行为是合理的、有效的。(2)单独海损:这种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者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或者单独向应对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提起赔偿请求。(3)单独费用:为了防止危机船舶和货物的整体利益的损失而发生的支出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四、索赔与理赔。(一)索赔。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应由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者代理人提出保险索赔。一般索赔程序如下:1.损失通知2.申请检验3.提交索赔的必要文件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理赔是指保险人为具体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的处理赔付的专业性工作。理赔的程序一般为:1.查勘检验。2.调查取证。3.核赔。4.追赔。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四、代位与委付。(一)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二)委付: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五章保险法律法规本课小结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学习要求同学掌握保险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物流活动中运用这些知识。作为物流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尤其是索赔与理赔,代位与委付。物流法律法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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