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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师课程内容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劳动合同管理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6、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第一节集体协商筹备(方案设计、议题确定、集体合同起草)第二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三节集体合同履行(的制度设计和监督检查)第四节工资集体协商导言劳动关系概念、特征和主体相关概念:劳工关系(labourrelationgs)、劳资关系(labour-capitalrelations)、劳雇关系(employee-employerrelations)、员工关系(employeerelations)、产业关系(industrialrelations)。我国立法采用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称谓。(一)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二)特征1、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交错的特征。(三)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包括政府——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劳动条件的维持与提高、劳动关系的协调。社会劳动关系(产业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企业劳动关系首先是一种个别劳动关系,一旦工人成立工会,企业的劳动关系便形成为一种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层级结构图关于本章节基本框架一个重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两类主体:劳方、资方(工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团体)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方案设计、议题确定、合同起草)、协商和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和监督阶段六项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关于两组概念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劳资谈判集体合同=团体协约=集体协议=劳资协议第一节集体协商筹备第一单元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第二单元集体协商准备阶段第一单元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概述(员P74)(一)集体协商基本概念(集体谈判、劳资谈判)1、国际劳工组织之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集体谈判”一语包括在以一个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进行的所有谈判,以(一)确定工作条件和雇用条件;和/或(二)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或(三)调整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工人组织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1981《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外)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成立。目前有183个成员国。截至2011年6月共制定189项公约和200项建议书。续——目标和宗旨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续——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122名,28名政府理事、副理事,14名工人理事、19名工人副理事,14名雇主理事、19名雇主副理事)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地区会议——讨论地区劳工问题部门会议——交流情况、交换观点、政策参考国际劳工问题研究所、国际劳工组织培训中心续——劳工大会三方机制国际劳工大会三方机制政府代表(2名)雇工组织代表(1名)雇主组织的代表(1名)顾问(若干)(续)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三方代表三方代表机制国家代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工人(雇工)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雇主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一)集体协商基本概念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面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概念分析主体:一方是代表劳动者集体利益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另一方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性质:协商。内容:与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直接相关的问题。目的和结果:签订集体合同。(一)集体协商基本概念——集体协商的级别根据集体协商的不同层级:区域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单位层级(基层)集体协商(二)集体合同基本概念——概念集体合同(collectiveagreemeng)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参阅P267《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二)集体合同基本概念——分类1、根据集体协商的层级区域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协商单位层级集体合同——单位层级(基层)集体协商单位(基层)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3条、《劳动合同法》第51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县级以下区域;行业性: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合同法》第53条、《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二)集体合同基本概念——分类2、根据集体协商(合同)的内容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综合性集体合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关系、争议处理等多项。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劳动关系之一项。——《劳动合同法》第52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总工办发〔2006〕38号)(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实现方式,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一种法律结果。未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合同,集体协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及其可行性。(四)集体协商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2、平等协商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原则——《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类别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主体劳动者vs用人单位劳动者团体(工会)vs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内容个体、具体全体、整体效力具体劳动关系、低于集体合同,约束当事人整体劳动关系、高于劳动合同,约束当事人和关系人目的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设定标准形式要式/非要式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程序协商一致法定程序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集体协商机制的内容集体协商机制是职工方代表(一般为工会)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内容集体协商制度(平等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集体协商制度及其内容集体协商制度是指用于规范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行为的制度(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基本内容:集体协商原则、规则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集体协商形式、程序、内容及结果集体协商争议处理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及其内容集体合同制度是指用于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利益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基本内容:集体合同要约规则;集体合同订立程序规则;集体合同(草案)通过规则;集体合同送审及生效规则;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规则;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规则。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具体内容《集体合同规定》第9—18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报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第9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工作时间(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第10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休息休假(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安全卫生(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集体合同规定》第12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补充保险和福利(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第13条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第14条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
本文标题: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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