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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合同法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小课合同效力小结:1.效力待定合同——主要针对合同主体;可撤销合同——主要针对主观意思表示;无效合同——涉及情形较多,包括客体、形式、结果等。2.可撤销的合同——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效力待定合同——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案例分析】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一、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候,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须由撤销全权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以后自始无效;4、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四节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有关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欠缺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关系代理行为法律效力归属问题3、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由于相对人订立合同。4、行为人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1、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追认才可以生效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以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三、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无效。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相关法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出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2、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不能返还时(事实上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接受履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3、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但是主观上由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4、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一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应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交国库(二)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有如下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赔偿一无人具有过错3、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B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个月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案例分析】问:(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2)法院是否应支持张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1、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在本案中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王瑞的工作调动的成功与否,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2、法院应当驳回张龙的诉请,因为他和王瑞签定的买卖协议是附条件的买卖协议,由于王瑞的妻子工作调动到海滨市,那么王瑞的工作就不可能再调动了,这时协议发生效力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该买卖协议就当然无效,张龙就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或原来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不继续生效。(1)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2)作为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事无法预知的;(3)必定要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5)附延缓条件的,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6)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已成就。1.延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特定条件即为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的状态。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2.解除条件指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丧失,该特定条件即为解除条件。(3)肯定条件,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发生为条件成就,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4)否定条件,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不发生为条件成就,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延缓条件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与否的事实。始期: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确定期限:将来事实的发生以及的时期都已经确定不确定期限:事实发生已经确定,但其发生的额时期不确定法定期限: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期限: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附加的期限C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获得赔偿。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C.缔约过失责任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C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下列哪项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D.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一实应具备以下特征:(1)应该是将来才发生的事实;(2)应是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产不能肯定的事实;(3)应当是行为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实;(4)应当是合法的事实.C所订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C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BC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BDE下列属于无效
本文标题:第6讲合同的效力小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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