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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授课教师——黄欢E-mail:314119306@qq.comTel:13250246316“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FromStatustoContract)’的运动。”——[英]梅因《古代法》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1、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而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一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产生习惯法。制定认可法的创制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物行为智力成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二、法律的概念1、什么是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5)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在我国,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例具有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条约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另外,其他具体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共428条合同法解释一(1999年)30条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30条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点1.合同法从三足鼎立到统一;2.兼顾公平与效率、交易安全与便捷;3.体系完备。如,增加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债权保全、合同消灭等制度;4.合同法总则内容也是其他债的内容;5.立法技术先进。如,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效力待定界定清晰,借鉴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第一章合同概述本章内容要览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基本原则二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中的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广义的“合同”概念(二)狭义的“合同”概念转到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a.公民b.外国人c.无国籍人返回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关于胎儿的权利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返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返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对“相适应”如何判断?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行为的性质;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此限,如受奖、接受赠与等。返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返回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分析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分析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二人双双考上大学。甲为庆贺将爷爷一年前送给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赠与给乙,约定过几天交给乙。三天后,在甲18岁生日宴会上,甲把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了,明天甲要去学校报到,请送回来。完全行为能力人张某开有一间杂货店,某日临时有事外出,委托邻居12岁的小孩李某帮其照看半天。李某共进行了两笔交易,一次卖出价值1350元的中华香烟三条,一次卖出价值5元的香皂一块。子债应该父还吗?返回案例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1)必备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
本文标题:第一章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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