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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与交易监察市场监察部施建辉2008-11-19市场监管对象1、上市公司864家;发行A股854只,B股54只,权证16只;2、交易品种:股票、基金、可转债、企业债、国债、权证;3、交易系统:集中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4、投资者开户数6409万,其中A股账户6262万,B股账户147万户;5、投资者结构:A股个人6233万户,占99.5%,机构29.5万户;B股个人144.9万户,占98.6%证券执法体系•实时监控市场交易•及时干预、制止异常交易和涉嫌违规•.及时报告证监会,提出调查建议•协助证监会稽查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联合证监会稽查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稽查提前介入的效果•日常合规监管•稽查提前介入•立案稽查•协助调查•判断是否稽查提前介入或立案稽查•会商、协调证监会稽查、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进行处理稽查建议•稽查提前介入•案件调查稽查决定交易所各地证监局证监会市场监管部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协助调查、联合调查异动通报处理反馈分析报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移送•庭审•民事赔偿公安/法院•行政处罚交易所一线监管体系质询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临时停牌;提请监察部关注或协查;联合约见上市公司高管;报告会上市部/证监局。联合走访、现场检查;联合约见会员负责人;向会员发监管函;通报监管信息;会员服务。会员管理部债券基金部市场监察部上市公司部协助调查情况通报情况通报协助调查联合约见联合约见监管例会联合走访联合约见/走访基金;报告会基金监管部。交易核查,情况通报;实施股票异常交易停牌;暂停帐户、PBU、会员交易;报告会稽查局、市场监管部;督导会员客户交易监控。监管资源与监察手段委托数据监察系统信息披露成交数据开户登记结算数据会员资料公司资料线上监控调查分析市场分析监管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管理调查分析市场监察工作流程监控系统预警稽查调查疑问案件监控分析专题分析报告证监会所内联合监管信息通报交易所关注的股价异动情形(1)《交易规则》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所关注的股价异动情形(2)(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市场监察的重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减持董监事、高管和大股东短线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操纵手段的认定:连续交易操纵(第77条第1款第1项):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操纵(第77条第1款第2项)洗售操纵(第77条第1款第3项)其他手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市场操纵上市公司关联方社会游资私募基金一般机构券商其他机构传统“坐庄”模式已为市场摒弃,近年来操纵出现短线化、网络化特征。操纵手法坐庄虚假申报撤单洗售连续交易联合买卖约定交易蛊惑交易特定时点操纵抢帽子交易机构使用个人户行为主体内幕交易定义: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特点:1、违法主体为法定内幕人员;2、交易行为隐蔽3、社会影响大,严重打击投资者信心内幕交易现状1、2006年、2007年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信息前后股价异常情况较多;2、上市公司所在地买卖异常账户多;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屡有发生;4、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占到全部调查案件的50%以上。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市场违规的主要形式,案件占比在70%以上。内幕信息重组整体上市资产注入借壳上市定向增发股权变更重大投资分红送配盈利变动虚假信息公司、高管及亲属关联方、高管及亲属政府官员及亲属个人及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中介机构行为主体“杭萧钢构案例”——基本案情法院庭审——刑事处罚1、罗高峰(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陈玉兴(前证券办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3、王向东(职业股民)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追缴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元,分别被处罚金4037万元。违规交易事实2007年2月11日,陈玉兴得到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的消息,当即指令与其合作炒股的王向东于次日全仓买入“杭萧钢构”。2月12日下午,陈玉兴进一步向时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了解相关信息。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信息泄露给陈玉兴。2月12日,陈玉兴再次要求王向东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并为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某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万股。3月16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指令将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4月10日,陈玉兴将晁某账户上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万余元。公司及高管人员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1、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2、对单银木(董事长)、周金法(总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潘金水(董事)、陆拥军(总经理)、罗高峰(证券办副主任)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文标题:股价异动与交易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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