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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预防及解决争议的条款第一节商品检验条款第二节索赔条款第三节不可抗力条款第四节仲裁条款第一节商品检验条款一、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及作用(一)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重)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已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卫生、疫情、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已明确事故起因及责任归属;商检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1.商品检验检疫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质量管制。2.商品检验检疫能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商品检验检疫能严格把受进口商品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4.商品检验检疫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通关记税和索赔理赔提供了依据。一、检验机构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一)官方机构(二)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s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二、商品检验检疫的机构(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检合一卫生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检验的基本任务(1)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检验依据:①原产地规则②安全规范③卫生法规标准④动植物检疫法规⑤环保法规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相关链接——日本口蹄疫爆发于日本九州地区宫崎县的家畜传染病——口蹄疫疫情目前正呈现快速蔓延趋势,传播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以阻止家畜口蹄疫进一步蔓延。当地估计,扑杀的牛和猪数量将超10万头,经济已损失超160亿日元(约11.8亿人民币)。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2010年第45号2010年4月20日,日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4月7日,日本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4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口蹄疫“口蹄疫”是一种由病毒感染偶蹄类动物(如猪、牛、羊、鹿等)所产生的疾病,其特征为受感染之偶蹄类动物的口、足、乳房等部位皮肤会发生水疱,而造成部分动物死亡,影响畜牧产业的发展。牛尤其是犊牛对口蹄疫病毒最易感,骆驼、绵羊、山羊次之,猪也可感染发病。该病具有流行快、传播广、发病急、危害大等流行病学特点,疫区发病率可达50%~100%,犊牛死亡率较高。所以,一旦发现有口蹄疫疫情,一般都采取集体扑杀的方式阻止疫情扩散。人类可能通过接触受感染动物而罹患口蹄疫,但这种情况很罕见,对农畜业的危害比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要大得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属于“口蹄疫疫区”,非口蹄疫的国家或地区仅占少数。(2)办理鉴定业务鉴定业务是指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记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并非强制性依据:①买卖合同②L/C③租船合同④海运提单⑤保险合同(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机构制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免验制度免予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包括两类:一类是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等。这些物品由于不属于贸易范畴,依法免予检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类是符合免予检验条件的目录内商品。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④合同要求按照商品检验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一)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二)检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①卖方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发货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②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实际就是规定了卖方检验权,即使买方自行委托当地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也已无权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方式对买方不利。案例分析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绝赔偿。请问:卖方拒绝赔偿是否合理?分析要点卖方拒绝赔偿有理。因为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因此买方没有复检权,买方不可凭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2、在进口国检验此种方式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①目的港(地)检验,即“到岸品质、到岸数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②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通常是货物在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实际上是买方享有最终检验权。卖方实际需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买方可据当地商检证明书就商品的质量、数量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若确由卖方责任所致,卖方不得拒绝。因此这两种方式对卖方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经过买方复验后,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且确由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双方都同意的复验机构所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卖方不得拒绝。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案例分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4年12月1日到达上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备运往W市。两个月后,国内客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商检机构的商检证书,但遭到外国公司的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进行。按照贸易惯例,在CIF交货情况下,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买方往往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检验可推迟到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进行。货物应该在到达上海后立即进行检验,未能检验过错在中国公司。由于货物本身的特点,已无法确认交货时的状态。分析要点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是指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重量,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货抵目的港(地)后,由买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若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和重量不符,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品质向卖方进行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该方法一般用于大宗商品的检验。5、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并以最终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商品特性、贸易术语、检验方法、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该条款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特别是贸易术语。四、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一般来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如果没有检验权,他就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三个环节。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货物。为保障买方利益,合同检验条款一般规定买方检验权,即买方收到货物后有权检验。经检验,认为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有关规定都承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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