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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闻报道的全面性一、新闻报道全面性的涵义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是指新闻报道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1]片面报道是指对新闻事实的描述不完整而未能够还其以本来面目、不能够将新闻事实真实展现在受众面前。隐匿事实,是指那些题材重大的事实的隐匿不报,这些事实具有重要性、显著性的特点,备受人们关注,是不能、也无法隐匿不报的。在这里,需要区分一下新闻报道全面性和有闻必录的涵义:我们说要保证新闻报道的全面性就不能隐匿事实,并不是指要做到有闻必录。有闻必录是资本主义新闻理论的观点,资本主义新闻理论认为凡事发生的事实都是新闻媒介应该报道的内容,这种观点忽略了对事件新闻价值的评价,否认新闻媒介报道的倾向性,在闻必录是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为了争取话语权而提出的一个观点,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积极意义,但随着各资本主义政权的确立及其对新闻媒介报道管理的加强,有闻必录在西方也早已成为过气理论了。我们所讲的隐匿不报,仅仅是针对那些题材重大的事实。这些事实具有重要性、显著性的特点,具有非常强的新闻价值,备受人们关注,比如说非典事件、比如说空难矿难,如果隐匿不报,反而会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影响新闻媒介的形象。但是对于纷纭世界里发生的众多的其它事件,报与不报,要看新闻记者对其新闻价值的判断,对其价值的判断则要看新闻记者的倾向性及新闻敏感了。因此,新闻报道的全面性和有闻必录涵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二、通过具体事例说明新闻报道不全面的危害新闻报道不全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片面报道,一是隐匿事实,现对其危害举例说明:(一)片面报道的危害。新闻报道内容片面,就是对新闻事实的歪曲,就会使受众对新闻事实产生误解。例如: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颁布实施,确定公路养路费采取燃油附加费的办法,1998年底国务院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草案——用燃油附加税代替公路养路费。一时间,费改税问题成为公路交通部门乃至社会的热门话题。关于公路费税改革将要实施的消息获得了广泛的传播。但是,有一部分新闻媒介,在以费改税方案将启动、费改税即将实施等为标题报道这一新闻时,或者仅仅报道公路法修改的内容,或者干脆说费税改革马上就要付诸实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片面性报道,从而误导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有些人甚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这种想法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从这个事例,我们就可以看出,部分媒体的片面报道造成了对客观事实的歪曲,不但使受众对其实质产生了错误理解,更在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片面报道的危害,不容小觑。(二)隐匿事实的危害。隐匿事实,就会危害群众的知情权,损害媒体形象,甚至是损害政府形象。仍以大家熟悉的非典事件为例。非典前期,媒体对这一事件的隐瞒,群众无法通过媒介了解疫情,当事实被隐匿以后,流言就成了新闻的替代品。于是一时之间谣言四起,人心惶惶,92年经济过热时期的抢购风在部区重现,更造成了群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授外国心怀叵测者以口实,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了外来资金的外逃,也影响了产品出口,打击了经济;流言止于阳光当政府放开了对非典报道的新闻管制,允许媒体随时报道抗击非典情况的发展时,谣言就不攻自破,社会又趋于稳定。今年上半年北京再次出现疑似病例时,媒体及时对其进行了报道,并报道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因此未引起丝毫恐慌。大家都亲历了非典事件,隐匿事实所造成的危害,勿庸多言。三、新闻媒介如何维护新闻报道的全面性新闻是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事实是新闻报道的来源,新闻报道则是新闻工作者通过文字描述、图像及以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目击者的采访对事实的真实再现。正在发生的事实,一般是指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会议、或体育赛事、或电视庭审等,这些事件的背景知识相对简单,且其发生或其发生的概率是可以预知的,因此,新闻媒介对这些事件的报道,通过电视、广播的现场同步报道直接就可以实现,这时展现在受众面前的事实基本上就是全面、真实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则需要记者通过现场调研、电话采访等,通过对有关人员的采访才能了解事实的全过程,然后通过记者的文字描述、图像及以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目击者的采访实录,将事件展现在受众面前。新闻记者能否全面调研,然后通过报道,将事实再现,是保证新闻真实与否的关键。(一)牢牢把握新闻报道全面性原则首先,只有向新闻受众全面地提供事实与情况,尤其是看法对立的事实与情况,才能保证新闻传播的宏观真实与客观公正;其次,全面报道事实,全面提供各方面情况与意见,有助于新闻受众了解全局,认识事物整体,知晓事件全过程,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再次,全面报道与评论事实,是传播工作者的社会责任。[2](二)新闻传播要体现出全面性,就要具体做到:1.对一件新闻事实(事件)的报道过程要完整,情节要详尽,尤其是对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与情节,必须作出细致的报道,实在无法提供有关情况者,要作出交代或说明;2.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报道,要提供纵向与横向的全方位材料与分析,既不隐恶显善,也不隐善显恶,使公众毫无障碍地获得关于这些社会现象的整体资讯和全部看法,以便通过独立的观察与思考,得出他们自己的印象与结论;3.对有争议问题的报道,要全面顾及和充分报道各种情况、意见与看法,即使是少数人的意见,或者在传播者看来是错误而不加认同的意见,也应无保留地向公众公开报道,而不是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公众。
本文标题:浅议新闻报道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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