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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预算法对比•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分十一章,现行预算法有七十九条,修改后的预算法有一百零一条。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1、新预算法第五条明确了全口径预算的国家账本。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指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在第六、七、九、十、十一条中明确了各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2、新预算法的第十四条指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新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指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可见,加大了“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新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指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这样就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旧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可见,收入预算从原来的预算约束转化为了预算预期。•新预算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并且,新的预算法还提出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样就强化了支出预算的约束,也就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这样就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新预算法四十二条提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五十二条提出了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新预算法五十七条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以及七十九条中提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中包括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可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新预算法第六十条指出: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还有五十九条,六十一条都提出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新预算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也就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在旧的预算法二十七和二十八条中明确提出中央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在新预算法三十四条中指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在新预算法三十五条中也指出地方各级预算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举借债务。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三十五条还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六、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新预算法从九十二到九十六条都强化了以前就预算法的法律责任。和旧的预算法相比,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六条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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