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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案例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第一节合同的生效概述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时间(一)合同生效的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特别提醒: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一般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的,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当事人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根据合同的特别成立规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特殊规则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某种子站与某农业大学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农业大学良种小麦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3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20公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与登记并无干系,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履行手续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1、合同成立未生效;2、合同成立生效但未取得权利;3、合同成立生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例外: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享有纯获利益的资格。2、企业法人的缔约能力法人有权从事的活动的范围记载于经过登记核准的法人章程之中。注意:(1)越权无效规则的变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严格限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3、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订约。对于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应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组成部分。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也即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合法性要求,这表现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表现在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见《合同法解释》第9条注意: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双方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即登记只影响物权的变动,不影响债的效力。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练习一四月五日,周某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二十万价格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转让给朱某。四月十日,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问: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所有权何时转移?练习一四月五日,周某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二十万价格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转让给朱某。四月十日,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买卖合同自四月五日成立;四月五日生效;所有权自四月十日转移。练习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卖合同尚未生效B、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屋所有权D、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练习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乙支付了房屋房款后,搬入房屋居住,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卖合同尚未生效B、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C、由于乙支付了房款并搬入房屋居住,故乙享有房屋所有权D、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答案:B、D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练习三第二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该他人陷入错误,与欺诈行为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的利益。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主观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发生。(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包括国有企业)2、胁迫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某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胁迫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恐吓为手段的胁迫;一种是以不法行为为手段的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须出于故意。(2)行为人具有实施胁迫的行为。(3)相对人因受到胁迫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胁迫并不一概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合同;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这种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2、合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串通行为。包括积极的串通,也包括默示的串通。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当事人通过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危害国家公序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合同;4、射悻合同,此处为非法射悻合同;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8、违反消费者保护义务的合同;9、违反劳动者保护义务的合同;10、赢取暴利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内容、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合同的部分无效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牵连:有效。有牵连:无效。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可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二)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撤销的合同须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误解。(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轻率,致使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1)在适用的范围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即显失公平情形的出现,应为订立合同之时。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3)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①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②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和急迫需要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③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的故意。④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并与之订立合同。三、撤销权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欺诈、胁迫合同以及乘人之危的合同,只有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即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47条)(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合同该合同在不同情况下的后果:1、合同有效的情形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2、合同无效的情形①限制民事行为
本文标题: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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