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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移转所有权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特征1、―――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特征内容,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1)交付标的物A交付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B交付效力•交付=所有权移转=风险责任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C交付期限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D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E交付数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F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所有权保留•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分离。•③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④就船舶、车辆、航空器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移转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2、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应担保其给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法律合同的规定•【案例】: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商品合同,该合同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是:“商品水分不得超过15%,杂质不得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不过在成交前,甲又向乙寄送了样品,并电告对方,“所交货物应与寄送样品相似”。货物到达乙公司后,乙提出,尽管有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既然甲提供了样品,且做出承诺,就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现甲不能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就应以每吨减少6英镑的价格来收取货款。甲则认为,合同并未明确规定按样品交货,仅规定以规格交货,既然货物与合同约定规格相同,就不能以样品为准而降低价格。问,本案应如何处理?(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150: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免责情形•除可要求违约责任外,其他救济途径•【案例】:甲有A房屋一栋,甲于2001年1月1日与乙约定以1000万元将该房屋出售给乙,不过,在与乙订立合同前,甲已在该房屋上为丙设定抵押权,担保甲对丙所负担的500万债务,而甲对丙所负担债务清偿期为2001年6月1日,甲未将此事告知乙。问:•(1)2001年2月20日,甲乙双方办完过户手续,乙才发现A房屋存在抵押权,此时乙尚未付清价金,乙应如何主张权利?•(2)甲乙钱货两清,乙一直未发现丙享有抵押权,直至2001年6月1日之后,因甲未清偿债务,丙向法院请求拍卖抵押物,并有丁拍定,乙应如何主张权利?•(3)假设甲是与乙订立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偷偷在A上设定抵押,乙应如何主张权利?(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书P168)A、价款数额的确定约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B、价款的支付时间•约定――-→………――-→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C、价款的支付地点•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a、必须是异地交付,•b、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c、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d、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三、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与利益承受(一)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两种立法例:一是物主主义,一是交付主义•风险负担规则在具体应用时注意的问题:•第一,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第四,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辨等)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五,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二)利益承受•-------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案例】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二、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第二节特种买卖合同一、试用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决定购买或拒绝购买的特殊买卖合同1、试用期确定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出卖人确定2、效力:(1)交付使用,是合同成立要件(2)买方在试用期届满同意购买的,买卖合同生效﹡试用期间届满,卖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默示),视为同意购买。(3)买方在试用期届满拒绝购买的,买卖合同不生效,返回标的物(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二、拍卖合同1、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2、当事人权利义务3、拍卖程序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特别约定:•(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3)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四、样品买卖合同―――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2)样品质量的特殊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三节供应合同―――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合同•特征:(1)公用性(2)公益性(3)继续性供电合同一、特征•1、合同主体是供电人、用电人•2、格式合同•3、统一定价二、内容三、供电当事人权利义务1、供电人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停电的通知义务•(3)对事故断电的及时抢修义务2、用电人义务•(1)支付电费义务•(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对供电人正常检修停电断电的忍受义务第四节互易合同第五节赠与合同一―――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诺成二、效力(一)赠与人主要义务1、瑕疵担保责任•(1)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2、转移赠与标的物•若赠与人想反悔,可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单方撤销赠与。•有一例外情况,解除此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3、赠与人只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二)受赠人义务•附义务赠与三、撤销1、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2、法定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
本文标题:第九章移转所有权合同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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