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合同的格式条款姓名:王学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李霞20050330论合同的格式条款作者:王学东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参考文献(42条)1.一、著作类2.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20003.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19974.江平民法学20005.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19926.王泽鉴债法原理2001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19958.王利明民商法研究20019.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199610.王军美国合同法19961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199512.苏惠样中国当代合同法论199213.赵旭东合同法学200014.张文显法理学199915.孔祥俊合同法教程199916.江平民法学200017.姚辉民法的精神199918.张洪亮格式合同之研究200019.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200420.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200321.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德民法总论200022.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198823.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孙经纬企业的经济性质200024.卡尔拉伦茨.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木式德国民法通论200325.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2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02(05)27.韩从容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利益平衡机制[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0(6)28.何瑶论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规定之不足与完善[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1(5)29.吴洪淇.吕志祥浅议格式合同价值机制之失衡问题[期刊论文]-兰州学刊2002(5)30.喻磊格式合同价值论2000(07)31.李明玲.危怀安格式合同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期刊论文]-理论月刊2003(7)32.高洁格式条款的法律经济分析2004(01)33.詹森林定型化约款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规范1995(04)34.刘得宽西德之消费者保护立法198035.冷根源统一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及不足[期刊论文]-社会科学2000(7)36.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1999(06)37.杜军格式条款研究2000(05)38.程艳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及其规制--对合同法第39条的思考[期刊论文]-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39.苏号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200140.江群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之不足及对策2002(06)41.管维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建议[期刊论文]-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42.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1995(01)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钢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世界海运200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首次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其对一些具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进行认定,并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无效的问题。2.期刊论文冷传莉.LENGChuan-li试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人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3.期刊论文吴仙桂电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浅探-湖湘论坛2006,19(1)电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它的事先拟定、不予协商的特性及消费者的附合性容易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电信经营者与电信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均衡问题,实质上体现在电信合同的格式条款之中.因此,只有合理的电信格式条款,才能维护合同的公平正义.为了保护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从电信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问题、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4.学位论文陈洪平格式条款论2004缔结契约在传统上是由当事人个别磋商,可以讨价还价,议定条款的内容.然而,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大量交易活动,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契约缔结方式—格式条款的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诸如银行、保险等行业,更是如此.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缔结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使用人提出的条款,只能表示总的同意,而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契约缔结方式的出现,减少了谈判磋商的过程,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程,提高了经济效率.不但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人有利,而且对消费者以至整个社会都有利.但是,我们看到,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结合同在给我们带来上述种种好处的同时,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常常在条款中拟定一些有利自身而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不合理的分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弊端的产生,也是这种合同缔结方式产生的结果,但不是必然结果,是使用人滥用了法律赋予的契约自由的权利,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为了纠正这种弊端,法律必须给予必要的干预,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途径对格式条款进行控制,以消除这种不是必然的结果.在中国,对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结合同,大部分学者是从格式合同的角度进行探讨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作者不敢妄加评判,格式合同并非是合同的一种分类方法或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而只是对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结的合同的一种称谓而已,无论是典型合同,抑或非典型合同,都可能以这种方式缔结.在该文看来,对于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结合同的把握,关键在于格式条款是为众多合同预先拟定的条款这一点上.所以该文拟从格式条款着手,对这一不同于传统的契约缔结方式的相关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第一个问题,是格式条款概念以及相关的问题.任何问题的分析,都需要有一个起点.当事人一方为众多合同预先拟定交易的条件,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些交易条件原则上只能有整体上的同意与否,而没有进行进一步协商的余地.但是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以及格式合同条款有什么关系,在作者看来,有进一步加以明晰的必要,所以,该文在这一部分从格式条款概念的相关观点出发,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界定,并以之为基础,区分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以及格式合同条款与格式条款.在这一部分的最后,还对格式条款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第二个问题,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交易条件,以格式条款方式订立合同不同于以普通的方式缔结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提供使用人提出的交易条件原则上只有作出总的同意与否的权利,不能讨价还价而对其内容进行协商,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这种缔约地位的差距,法律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则.也即是说,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这一部分中,该文在区分消费性合同和商业性合同的基础上,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进行了探讨.第三个问题,受语言、理解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一样,也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语义不明等问题,所以,在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后,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必须对其加以解释,以确定其含义.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认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不和解释目的相冲突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普通条款的解释规则,但是格式条款毕竟不同于普通条款,所以在解释上,必然会有自身的特殊规则.由此出发,作者就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规则进行了探讨.第四个问题,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效率,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支流,也不是必然的,只要我们对其加以适度的控制,一定能作到除其弊,兴其利.因此,在这一部分,作者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四个方面,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了探讨.5.期刊论文马齐林关于完善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思考-现代法学2000,22(2)格式条款合同有多种称谓,不同的称谓揭示了不同的侧面.文章认为,格式条款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利弊兼存.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虽有所规定,但尚欠完善.如何完善我国的格式条款合同制度,值得我们思考.6.学位论文袁媛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研究2008格式条款的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改变了要约和承诺的传统缔约方式,并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巨大挑战。因此,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几部法律中,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其中,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订立原则、效力、解释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不尽详细和周全,存在歧义。为此,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文将主要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格式条款的基本理论。包括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判断标准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通常将合同分为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而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和苛刻。格式条款并非一经拟定就成为合同内容,其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合意。第二部分探讨了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效力类型。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首先对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格式条款进行抽象概括,通过案例列举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其次,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细化研究,提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学者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这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部分。第三部分主要为司法机关的判案提供依据。面对一个格式条款的争议,首先要对争议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使其明确。司法机关在判断格式条款效力时,首先看该条款是否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判断其效力的首要标准;其次,运用案例说明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要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来判断,这是概括性标准;最后,还需要依据其他因素做出综合判断。最后结束语对格式条款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要对格式条款的类型进一步总结等。7.期刊论文师寸丽.武瑞玲.SHICun-li.WURui-ling格式条款订入电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河北学刊2007,27(3)电信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实现.格式条款并非一经拟定就可直接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是格式条款的有效订入.格式条款的订入是规范及解释电信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合同产生效力的基础.8.期刊论文白吉玮浅论格式条款合同-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2)格式条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9.学位论文潘明湃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格式条款越来越多地被利用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用性更为广泛,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将针对格式条款和消费合同的一般问题进行概括性介绍,包括消费合同与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在争议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总结出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具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重点分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首先笔者将用一定笔墨介绍外国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所采取的普遍措施和作法,期望能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然后通过对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现状的分析,着重探讨我国规制方式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的规制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方面,控制缺乏。《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一些单行法如《海商法》等,在一些问题上都存在规定模糊不清甚至立法空白的地方,所起到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方面,控制混乱。一些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不仅未被法院确认无效,反而还给予条款制订人更多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立法的缺失、司法的不独立——渗透着为部门利益服务的行政干预,以及法官知识水平的不足。行政方面,控制利益倾斜。由于政企分离实
本文标题:论合同的格式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39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