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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总则1.为保证在石油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3.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做到全面规划、减少排污分流、分级控制、综合利用、有效处理,以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4.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污染防治技术不落实的生产工艺,不得用于设计。5.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前期工作合格设计阶段的要求1.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放的污染物及建设地区环境现状等资料,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任务书)中的环境保护部分,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写。3.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应按《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编写。且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分,宜独立成册。4.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1.厂址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环境背景资料,结合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阐明不同选址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差异。2.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3.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4.厂址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5.场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确定防护距离时,炼油厂应按现行《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的规定进行;石油化工工厂,化纤厂及化肥厂,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靠近居住区的一侧,构成企业的非扩建端;同时应合理规划其扩建方向。7.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装置和有毒有害物料的储运设施,宜布置在工厂生产管理区和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8.场区绿化,应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J8)进行。9.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按有关放射物品储存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10.强噪声源,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及噪声敏感区。11.总图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并合理隔离噪声源。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12.废渣堆埋场,应与居住区、自然水体和地下水源等保持免受污染的距离。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1.环境保护,必须作为工厂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之一。在选择方案时,宜采用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原料和工艺。2.设计时,应选择新型端面密封机泵、内浮顶油罐、低噪声空冷器和低噪声电机等密封性好、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3.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第二节水污染防治1.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新建厂新鲜水的单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2.应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用水,宜多次利用、循环使用及回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3.当被冷却介质的终温高于38℃,且冷却器对水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循环水进行冷却。采用循环水的用水接点,不得同时再接新鲜水管。4.介质温度低于135℃的机泵,不得用水冷却,必须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者外,应采用循环水。5.积存工艺物料的塔、容器、管道等,应有能将物料排尽的措施。凡在运行中能切断检修,而切断后物料又不能按正常线路吹扫的换热器,应设物料收集设施,不得排入排水系统。6.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品、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入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入排水系统。7.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入排水系统。8.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化工原料装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排放。9.未受污染的雨水,可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生产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管渠。10.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要外排。11.采用直流冷却外排的冷却水系统,应设事故隔油及报警设施。12.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13.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13.1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之和重金属等的污水;13.2影响污水集中处理效果的污水,如含油乳化液、酸、碱性的污水;13.3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淤塞的污水,如苯乙烯、环氧丙烷等装置的污水;13.4温度过高影响污水处理或对排水管道有危害的污水,如电脱盐污水等。14.装置(单元)排出口,应设置水质采样和水量监测设施。15.污水处理场(站)的处理能力,应考虑开停工、检修、事故等工况。16.污水处理场(站)的设计,应有下列控制设施:16.1水量、水质的配水及均衡设施;16.2进、出水水量监测仪表。16.3工厂总排放口。应设监控池及自动连续采样器,不合格污水应返回处理。17.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18.工业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腐蚀、防渗漏处理。19.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油腐蚀性物质的污水沟渠、埋地管道及检查井等,必须进行防渗漏和防腐蚀处理。20.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及码头,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21.输送含硫、含酚等强腐蚀性物质的污水管道,不得埋地敷设。第三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1.凡连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成密闭的生产系统。当需外排时,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2.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逸出的措施,如采用浮顶罐,油气回收等。3.各分馏塔顶未冷凝的可燃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回收利用。4.污染大气的放空尾气,如延迟焦化装置的放空尾气,合成氨驰放气等,应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理。5.有生产装置排出的下列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5.1为稳定生产操作而暂排出的可燃气体;5.2发生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可燃气体;5.3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放空排出的可燃气体;5.4机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可燃气体。6.各装置(单元)的放空可燃气体,宜回收利用,不排或少排入火炬。7.易挥发的原料、产品,应密闭装卸或浸没装卸。8.必须在装置或单元就地直接排入大气的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经环境影响评论论证,并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9.排气筒(管)的设计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10.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管),必须设置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范》(SH3056)执行。11.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含硫污水、含酚污水等,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用储罐存放时,罐顶放空气,应进行处理。12.燃料气系统的分液罐所分离出来的冷凝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13.硫磺回收、氧化沥青、氯碱、硝酸和硫酸等装置排出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14.污水处理场内散发有害气体的处理设备及构筑物,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体,宜高空排放或净化处理。15.使用溶剂的装置,应设废溶剂回收设施。16.对严重散发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剂(如二硫化碳、乙基液等),应密闭储存。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1.废渣(液)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选择综合利用或其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2.有污染的废催化剂或吸附剂在卸出前,应进行处理,以减少吸附在表面上的油及其它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3.不同的废渣(液)宜单独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1不产生新的有害有毒物质;3.2不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3.3有利于堆放储存、综合利用或处理。4.装卸催化剂或吸附剂时,如确需中间堆放,应有防止流失及扬散的措施。5.设备检修及开庭工时,排出的废渣(液),必须设置收集设施,以便进一步处理。6.有毒害、易扬尘的废渣(液)装卸和输送时,应采取密闭或增湿等措施。7.可燃废渣(液)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经净化处理;焚烧后的残渣应妥善处置;8.对非水溶性工业废渣,应选择适宜的地点分层堆埋、压实、上层铺好土,并加以绿化。9.对水溶性的有危害的废渣,除满足本规范第8条要求外,底层及四周,应有防渗漏措施,并设置收水及对浸出液的处理设施。10.对毒性较大的废渣(液),如含汞、镉、有机氯等,应设计隔离型废弃物处置设施。11.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如污水处理场等)产生的废渣,应有妥善处理或处置措施。12.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液)如废催化剂,应送回收厂回收利用。噪声控制1.噪声控制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进行。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其噪声A级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厂界噪声限制值(Db)表1厂区与毗邻区域的环境类别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工业集中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455055606570354045505555注:当厂界存在缓冲地域时(如街道、农田、水田、林木等),表中所列厂界噪声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2.环境噪声及设备噪声的测量,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的规定执行。3.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或综合控制等措施,降低噪声源的噪声。4.工艺装置、加热炉和锅炉等的蒸汽或压力气体的放空,应选用适用于该种气体特性的放空消声器,并考虑排气口噪声扩散的指向性。5.当火炬噪声影响到环境噪声值要求时,应选用低噪声火炬头。6.当低噪场空冷器不能满足环境噪标准时,应设置吸声或隔声屏等降低其噪声的影响。7.对离厂界较紧的高噪声源(如锅炉、加热炉、空压缩等),除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设施外,还可利用绿化带或卫生防护距离减弱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第五节管理机构1.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2.石油化工公司或石油化工总厂的下属企业,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第六节环境监测1.石油化工企业,应根据环境监测的任务及监测范围设置环境监测站。2.环境监测的任务和监测项目规定如下:2.1定期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监测项目见表2-1、2-2、2-3。水质监测项目表2-1行业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检)炼油PH值、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石油类物质、氨、氮生化需氧量、苯系物、氰化物、硫化物、悬浮物化工化纤PH值、化学耗氧量、挥发酚、石油类物质、苯系物、氰化物①、氨态氮、悬浮物①、排放量生化需氧量、硫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②化肥PH值、化学耗氧量、氨态氮石油类物质③、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③注:①未放出此类污染物的企业,可不监测;②仅要求烷基苯及后续洗涤剂企业;③仅要求重油为原料的化肥企业。大气及烟气监测项目表2-2行业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测)炼油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烃、硫化氢一氧化硫、总悬浮颗粒、芳烃、挥发酚、恶臭物质化工化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烃、芳烃、丙烯晴总悬浮颗粒、挥发酚、硫化氢、环氧乙烷*恶臭物质化肥二氧化硫、氨态氮、悬浮颗粒硫化氢、甲醇*注:带*为未排此类污染物的企业不监测。废渣监测项目表2-3行业第一类监测项目(常规)第二类监测项目(抽测)炼油化工化纤化肥含油率、油含量热值、重金属(Pb、Cd、Cr、Cu、As)等2.2定期监测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其监测项目见表2-1、表2-2、表2-3。2.3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
本文标题: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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